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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企劃類瀏覽人次:15916
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農糧產業工作申請聘僱外籍移工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2023/6/29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企劃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農授糧字第1091065395A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農授糧字第1121061106A號令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蘭花及食用蕈菇及蔬菜三項農糧產業工作申請聘僱外籍移工資格認定作業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農糧產業工作申請聘僱外籍移工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內容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勞動部執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查認定蔬菜、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特用作物及設施農業(包括食用蕈菇及溫網室蔬果)等,但不包括檳榔(含荖花及荖葉)及菸草,相關農糧產業栽培管理之體力工作申請聘僱外籍移工資格,特訂定本要點。
二、 具備審查標準第五十六條附表十二規定之雇主資格者,得依同標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向本會申請認定。
三、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依所申請農糧產業工作類別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為農民,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農民團體或具備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應提供實際從事第一點所定農糧產業之合法持有或租用之農業用地相關證明文件,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租用人與申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申請人係租用土地者,其租約效期應自申請日起達三年以上期間。
(三)申請人所列農業用地之農糧產業經營規模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蔬菜:生產面積須達一公頃以上。
2.花卉:生產面積須達零點五公頃以上,須以觀賞用途為限,並依個案產業經營事實檢附種苗業登記證。
3.種苗:
(1)不含水稻之農糧作物種苗產業:包括蔬菜、花卉、果樹、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育苗業,生產面積須達零點五公頃,並須檢附種苗業登記證。
(2)水稻育苗產業:具種苗業登記證且參與水稻三級繁殖更新有案且實際從事水稻育苗綠化場面積達三公頃以上。
4.果樹:生產面積須達二公頃以上。
5.雜糧:生產面積須達十公頃以上。
6.特用作物:生產面積須達二公頃以上。
7.設施農業(包括食用蕈菇、溫網室蔬果):生產面積須達零點五公頃以上(或食用蕈菇每期栽培量達二十二點五萬包(瓶)以上)。
(四)申請人之國內員工人數總表(如附件二),並檢附以下資料佐證之:
1.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證號之申請當月前二個月起算之前一年,每月之勞保被保險人名冊,無則免附。
2.實際從事第一點所定農糧產業工作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之加保證明書,及其出缺勤紀錄、薪資給付及切結書等相關佐證文件。申請人或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之親緣關係者,得免附出缺勤紀錄、薪資給付及切結書等相關文件。
    四、 申請案件有文件不齊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本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本會應不予受理。
    五、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駁回:
(一)未符合第二點規定。
(二)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情事。
    六、 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為審查申請案件申請人之經營實績、生產場所現況及申請面積栽培管理情形等,得派員實地訪查(紀錄表如附件三),申請人非依法不得拒絕。訪查時,並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會委託單位協助辦理。
    七、 申請認定案件之審查結果,由本會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前項審查結果認定合格者,應於函中記載下列附款:
(一)其有效期間為發函日起九十日,屆期自動失效。
(二)經認定合格者,嗣後發現有第五點所定應予駁回情事時,原認定合格之行政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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