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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儲運類瀏覽人次:13591
名稱公糧業者低溫筒倉溫度監測及資訊上傳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2020/9/15
發佈類型訂定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
沿革時間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農授糧字第1091097048A號令訂定
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公糧管理品質及輔導公糧業者建立低溫筒倉(以下簡稱筒倉)溫度監測及資訊上傳之自主管理機制,特訂定本規範。
二、公糧業者所設置之筒倉溫度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應符合下列需求:
(一)系統主機應具備溫度監測記錄及溫度異常警示功能,並可由本機登入(或由遠端透過密碼授權登入)查閱各筒倉即時溫度資訊及歷程紀錄。
(二)各筒倉均須設置溫度感測線,各感測點溫度資料每小時至少須可偵測及記錄一次,感測溫度變化最小量(即溫度解析度)需達攝氏零點一度;另宜於外氣環境及冷風進氣口增設溫度感測點,以供例行通風管理參考。
(三)為維持系統正常運作,公糧業者於建置系統時,應與系統廠商建立快速維修機制,於發現異常或故障時,立即通知檢修。
(四)系統主機宜支援網路功能,以利自主遠端管理或同步上傳溫度資訊至本會農糧署公糧筒倉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管理平台)。
三、公糧業者應於筒倉公糧收儲期間留意各筒倉溫度管理情形,並指派人員妥善維護及備份系統主機溫度監測紀錄檔案,本會農糧署或各轄管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得辦理抽查,作為評量公糧業者自主管理績效之參考。
四、公糧筒倉溫度資訊自動上傳管理平台之申請程序及規定:
(一)由公糧業者填具「公糧筒倉溫度自動資訊上傳管理平台申請書」(如附件一之一)及「監測結構表」(如附件一之二),敘明筒倉溫度感測線(點)之場區配置結構及相關聯絡資訊後,書面向分署提出溫度資料上傳申請。
(二)經分署檢視申請資料填列完妥,續由本會農糧署或分署於管理平台完成基本設定,並提供公糧業者所需溫度資料上傳方式、格式範例(如附件二)及管理平台資訊,以測試溫度資料上傳;上傳成功後,公糧業者及其協力上傳廠商即可同步於管理平台查看溫度上傳情形。
(三)各筒倉溫度資訊上傳頻率以每小時同步上傳一次為原則(即每小時一筆資料),若筒倉內各感測點每小時實際可測得多筆資料時,則各感測點均任擇一筆原始紀錄上傳。
(四)溫度資訊上傳期間,每日上傳溫度資料至少須有十六筆以上,公糧業者應定期登入管理平台查看資訊上傳狀態,且須確認上傳資訊與現場相符,如有漏傳缺值情形,應儘速補傳缺漏資料。如有設備或網路故障等異常狀況,亦應即時通知維護廠商儘速排除,並將相關處理情形主動通報分署。
(五)本會農糧署或分署得不定時抽查各公糧業者之筒倉溫度資訊上傳情形,並為必要之處理。
五、已上傳資訊至管理平台之公糧筒倉,若公糧業者依「公糧稻米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契約」(以下簡稱契約)提出變更該等筒倉所儲公糧擔保金額計算比率,經分署審查符合契約規定及下列條件者,得評估予以變更:
(一)公糧業者須定期配合查看上傳情形,並主動通報現場設備故障及修復情形。
(二)每一筒倉至少須有一條感測線資訊上傳,且其上傳資訊可大致反映筒倉內不同位置之溫度管理情形。
(三)上傳資訊須與現場相符,且為有效溫度值。但偶有異常值零星發生者,得不在此限。
(四)已上傳資訊時間須達三十日以上,且前三十日期間內每日漏傳缺值均在三筆以下,始符合申請審查條件;審查通過後,則每日上傳溫度資料至少須有二十筆以上,如有漏傳缺值情形,應儘速於一週內補傳缺漏資料,但如因設備短期故障致無資料可補傳且已預先通報分署者,得不在此限,另如有以同筆資料連續傳送情事,則該等資料均視同缺值。
(五)最近一年內公糧筒倉管理情形良好,未有情節重大之違反契約情事,且半年內亦未有筒倉公糧擔保金額計算比率變更後回復之情事。
經分署審查未符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任一條件者,分署得通知公糧業者限期調整改善或不予變更該等筒倉所儲公糧擔保金額計算比率。
經符合本點規定變更擔保金額計算比率者,於擔保變更期間,倘經查未符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任一條件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一週內排除設備故障問題或有上傳資料偽冒不實情事時,分署得視情節輕重,通知公糧業者限期改善或回復變更前之該等筒倉所儲公糧擔保金額計算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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