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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 農業資材類瀏覽人次:30084
名稱國產有機質及微生物等農田地力肥料品牌推薦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2025/12/31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沿革時間
  • 94 年2 月25 日農糧資字第0941064190 號函訂定
  • 95 年3 月02 日農糧資字第0951064359 號函修正
  • 96 年5 月16 日農糧資字第0961060878 號函修正
  • 97 年6 月26 日農糧資字第0971037031 號函修正
  • 101 年5 月11 日農糧資字第1011053258 號函修正
  • 103 年3 月19 日農糧資字第1031068674 號函修正
  • 104 年3 月20 日農糧資字第1041068638 號函修正
  • 105 年5 月27 日農糧資字第1051069131 號函修正
  • 106 年6 月20 日農糧資字第1061069758 號函修正
  • 107 年4 月10 日農糧資字第1071069012 號函修正
  • 108 年4 月09 日農糧資字第1081068911號函修正
  • 109 年7 月14 日農糧資字第1091070159號函修正
  • 110年2月26日農糧資字第1101068522號函修正
  • 112年3月27日農糧資字第1121068955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農糧資字第1141150997號令修正
內容
一、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為遴選國產優質有機質肥料、微生物肥料及農田地力肥料品牌,登載於農糧署網站作為相關推廣計畫之肥料品牌推薦名單及農民選用肥料之參考,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之遴選推薦,透過現場製程查核、定期檢驗、製造廠(場)查驗及市售肥料查驗等方式,查驗製肥原料、設備、製程及監控產品品質,凡符合本作業規範之肥料產品,得列為肥料品牌推薦名單。

三、肥料品牌推薦之適用肥料品目如下:
(一)國產有機質肥料:植物渣粕肥料(品目編號5-01)、雞糞加工肥料(品目編號5-08)、禽畜糞堆肥(品目編號5-09)、一般堆肥(品目編號5-10)、雜項堆肥(品目編號5-11)、混合有機質肥料(品目編號5-12)、有機質栽培介質(品目編號7-03)及以雞糞為主原料(50%以上)添加化學肥料擠壓造粒之雜項有機質肥料(品目編號5-13)等八種,且肥料製程無混入化學肥料、礦物、工業污泥、經化學處理之殘渣,及無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但雜項有機質肥料製程添加化學肥料者,不在此限。
(二)國產微生物肥料:豆科根瘤菌肥料(品目編號8-01)、游離固氮菌肥料(品目編號8-02)、溶磷菌肥料(品目編號8-03)、溶鉀菌肥料(品目編號8-04)、複合微生物肥料(品目編號8-05)及叢枝菌根菌肥料(品目編號8-06)等六種。
(三)國產農田地力肥料:
1.石灰資材肥料:生石灰肥料(品目編號4-10)、消石灰肥料(品目編號4-11)、碳酸鈣肥料(品目編號4-12)、貝殼粉肥料(品目編號4-13)、混合石灰肥料(品目編號4-15)、白雲石灰肥料(品目編號4-18)及白雲石粉肥料(品目編號4-19)等七種。
2.增加有機質含量肥料:有機質栽培介質(品目編號7-03)、禽畜糞堆肥(品目編號5-09)、一般堆肥(品目編號5-10)及雜項堆肥(品目編號5-11)等四種。

四、肥料品牌推薦應具備之資格要件:
(一)取得肥料登記證且有效期限在六個月以上。
(二)一年內之肥料成分分析檢驗報告,其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等成分含量,必須符合該肥料品目及其登記成分規定,並以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出具之檢驗報告為準。但新申請品牌推薦肥料產品,得檢具農業部公告指定肥料檢驗單位出具之檢驗報告。
(三)符合下列現場製程之查核基準:
1.肥料登記證所載之製造廠(場)地址,確實設有廠(場)房、製造機具及設備,且依現場客觀情形可判定確屬營運中之狀態者。
2.產品使用之主要原料應與該肥料登記標示樣張所登載之使用原料相符,且無混入其他不得添加利用之物質者。
3.肥料業者應設有肥料加工、調製、混合、醱酵(堆肥類肥料)等設備,於現場查核時確屬可運轉操作之狀態,並有生產事實可供查證者。
4.現場有待包裝之成品及已完成包裝之產品者,其肥料包裝、標示及廣告,均符合肥料登記證登載內容及肥料管理法之規定者。
(四)現場製程經查核符合規定,且申請肥料產品經現場抽樣送驗,其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等,符合該肥料品目及其登記成分規定者。
(五)收受事業廢棄物為原料製造之有機質肥料,肥料業者應隨申請書檢附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https://rms.moenv.gov.tw/RMS/)再利用機構查詢,製造廠(場)之廢棄物最大月再利用量(公噸/月)結果截圖、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農業部(畜牧司)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登載廢棄物每月最大處理量(公噸/月)等佐證資料。
(六)植物渣粕肥料及混合有機質肥料等二種肥料品目,使用蓖麻粕、菜籽粕、椰子粕、棕櫚粕、苦茶粕及苦楝粕等六項原料製成者,應檢附原料來自國內產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申請微生物肥料品牌推薦者,應檢附辦理登記證之「微生物肥料製劑產品資料表」(「微生物培養條件及菌落特徵」、「檢驗分析方法」)、申請產品之田間試驗成果,並說明其使用方法及肥料效果。
前項第五款佐證資料變更,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供資料給製造廠(場)所在地之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未依規定提供資料者,分署應即陳報農糧署停止品牌推薦,俟肥料業者依規定完成補送資料後,始得申請恢復品牌推薦。

五、肥料品牌推薦申請之作業程序:
(一)由肥料業者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製造廠(場)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1.申請書(如附表一)。
2.有效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之肥料登記證影本。
3.以申請日為基準日之一年內肥料成分分析檢驗報告,且檢驗報告所載之肥料登記證字號,須與肥料登記證登載者一致。
(二)分署接獲申請案後,應先行查對申請書及文件資料,經確認無誤後,邀集肥料製造廠(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部農業改良場、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肥料產業團體(公會或協會)代表、相關專家學者等單位人員五至七人組成查核小組,並訂定期日辦理製造廠(場)現場製程查核及品質查驗事宜。查核小組成員之出席人數應達總人數半數以上,完成查核作業後並填載現場查核紀錄表(如附表二及附表三)。
(三)查核小組進行現場製程查核時,受查核之肥料業者應同時備妥申請資料、歷次檢驗報告、肥料製造流程說明及肥料廣告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以供查核。
(四)查核小組現場製程查核結果符合第四點第三款查核基準者,由分署於現場會同肥料業者就申請品牌推薦肥料產品抽樣並封緘,送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辦理肥料成分分析檢驗,檢驗費用由肥料業者負擔。
(五)下列情形得免經現場製程查核:
1.植物渣粕肥料及部分混合有機質肥料無堆肥化過程者,逕由分署會同縣(市)政府及肥料業者於現場抽樣及封緘後,送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辦理肥料成分分析檢驗。
2.列入「有機農業適用肥料推廣計畫」補助品牌一覽表之國產有機質肥料、國產微生物肥料及國產農田地力肥料者,由製造廠(場)所在地之分署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3.取得「國產有機質肥料品牌推薦名單」之有機質栽培介質及禽畜糞堆肥、一般堆肥及雜項堆肥等四種,肥料業者申請增加有機質含量肥料之國產農田地力肥料品牌推薦者,由製造廠(場)所在地之分署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六)查核小組現場製程查核結果不合規定者,不予抽樣,分署應將不合規定之理由以書面通知肥料業者。肥料業者完成改善,得於現場製程查核日起屆滿二十日,重新申請現場製程查核。但同一年度內同一品牌肥料產品,以一次為限。
(七)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於接獲送驗之肥料樣品後,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檢驗項目,但國產微生物肥料得於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將檢驗報告寄送轄區分署。
1.國產有機質肥料:肥料品目規定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等應檢驗項目。
2.國產微生物肥料:有效活菌數(孢子數)、活性(菌根染色)、雜菌率、大腸桿菌群及菌種等五項檢驗項目。
3.國產農田地力肥料:肥料品目規定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等應檢驗項目。
(八)國產有機質肥料經分署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將印製「農糧署國產有機質肥料計畫推薦補助」字樣之肥料袋送分署檢查,由分署彙集肥料業者之申請文件、現場製程查核紀錄表及抽驗產品之肥料成分分析檢驗報告送農糧署審核無誤,即列為肥料品牌推薦名單,並登載於農糧署網站。停止肥料品牌推薦,肥料業者應移除肥料袋標示「農糧署國產有機質肥料計畫推薦補助」字樣。
(九)國產微生物肥料及國產農田地力肥料經分署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分署彙集肥料業者之申請文件、現場製程查核紀錄表及抽驗產品之肥料成分分析檢驗報告送農糧署審核無誤,即列為肥料品牌推薦名單,並登載於農糧署網站。
(十)現場抽樣送驗之肥料成分分析檢驗報告結果不符規定者,分署應將不合規定之理由以書面通知肥料業者,肥料業者完成改善後,得於檢驗報告完成日起,屆滿三個月後重新申請肥料品牌推薦,檢驗費用由業者負擔。但同一年度內同一品牌肥料產品,以一次為限。
經列為品牌推薦肥料產品,品牌推薦肥料業者得以書面申請停止品牌推薦。因品質成分不符規定,經限期停止其品牌推薦者,應俟停止期限屆滿後,始得重新申請品牌推薦。

六、品牌推薦肥料業者應每年定期將品牌推薦肥料產品抽樣送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辦理第五點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檢驗項目之肥料成分分析檢驗,並於檢驗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將檢驗報告送分署備查,檢驗費用由肥料業者負擔。第一次自行送驗作業,應於肥料產品經列為肥料品牌推薦名單後半年至一年內完成。
前項檢驗報告符合各該肥料品目及其登記成分規定者,由分署按季送農糧署更新資料。
品牌推薦肥料業者未依第一項規定時間完成品質檢驗,並將檢驗報告送交分署備查者,分署應即陳報農糧署停止品牌推薦。但於停止品牌推薦一個月內補送檢驗報告者,分署應即陳報農糧署恢復品牌推薦。

七、品牌推薦肥料業者應分別記錄各項品牌推薦肥料產品之製造、銷售、出貨明細及庫存數量,並建立專冊保存三年,以備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署等主管機關查核。
品牌推薦肥料業者未依前項規定造冊、資料造假或虛報肥料出貨數量者,分署應即陳報農糧署停止品牌推薦二年,應俟停止期限屆滿後,始得重新申請品牌推薦。但肥料業者於一年內依規定完成造冊、修正資料或肥料出貨數量者,經分署審查符合規定,分署應即陳報農糧署恢復品牌推薦。

八、品牌推薦肥料業者應於農糧署建置肥料補助作業系統登打品牌推薦肥料產品之經銷流向(出貨發票、產品品項、數量及經銷流向等),或提供資料由系統維護廠商協助登打。
品牌推薦肥料業者經分署通知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分署應即陳報農糧署停止品牌推薦二年,應俟停止期限屆滿後,始得重新申請品牌推薦。但肥料業者於一年內完成資料登打者,經分署審查符合規定,分署應即陳報農糧署恢復品牌推薦。

九、以雞糞為主原料(50%以上)製成之品牌推薦雞糞加工肥料、禽畜糞堆肥及雜項有機質肥料(以下簡稱雞糞製造肥料),應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肥料業者提供禽畜糞每月最大收取量之佐證資料,予以總量管制,由肥料補助作業系統依年度禽畜糞收取量設定雞糞製造肥料最高製造數量,原則設定比例為1:1。但肥料業者得提供收取禽畜糞原料來源、數量及水分檢測報告等資料,由分署邀集查核小組辦理現場製程查核,審認禽畜糞收取量與雞糞製造肥料最高製造數量設定比例,陳送農糧署調整設定比例。

十、肥料補助作業系統年度統計農民購買雞糞製造肥料總量,超過肥料業者禽畜糞收取量之核定最高製造數量,該肥料業者生產之各品牌有機質肥料產品,均不列入農糧署肥料品牌推薦名單,致損及農民申請肥料補助款之權益者,肥料業者應對農民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得協助農民繳回肥料補助款。
肥料業者協助農民繳回肥料補助款者,農糧署得依據肥料業者之陳述意見並審酌違規事實情節,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經通知一個月內協助農民繳回全數肥料補助款且未損及農民權益者,至少應停止品牌推薦六個月。
(二)經通知逾一個月協助農民繳回全數肥料補助款者,至少應停止品牌推薦一年。

十一、品牌推薦肥料產品,其肥料品質曾有不合格紀錄、出貨至離島地區及生產大包裝肥料等情事者,分署應邀集查核小組不定期至製造廠(場)進行現場製程查核,並抽樣送驗肥料品質,同時查驗肥料標示及肥料廣告。
現場製程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抽樣,分署應將不合規定之理由以書面通知肥料業者,並陳報農糧署停止品牌推薦:
(一)肥料標示及肥料廣告不符肥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依限改善。
(二)查核之現場已無品牌推薦肥料產品,且已停止生產。
(三)現場製程不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查核基準之規定。
(四)以他廠(場)肥料產品或其他肥料品目、品牌肥料產品混充品牌推薦肥料產品。
經現場製程查核時,現場無該品牌肥料產品,且經查確已停止生產,或不符現場製程查核規範者,肥料業者重新產製或改善製程,得於製造廠(場)查驗日起六個月後,重新申請現場製程查核,惟同一年度內一廠(場)以一次為限。
現場製程查核合於規範者,由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肥料查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現場會同業者,共同抽取樣品二份並封緘,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留存一份,另一份於十四日內送農業部農業試驗所檢驗。
肥料產品抽樣檢驗項目,以主成分及有害成分為原則,並得增驗限制事項,檢驗費用由農糧署相關計畫支付。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獲農業部農業試驗所之檢驗報告,應將檢驗結果函送肥料業者所在地之分署及肥料業者,其肥料檢驗結果不符本法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肥料有害成分不符肥料品目規定之限值者,分署應即陳報農糧署停止品牌推薦並自農糧署網站移除。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辦法通知肥料業者到案說明、陳述意見,或就原留存之樣品辦理複驗,倘肥料經複驗仍不符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處罰,並依本辦法處理後續事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肥料查驗、複驗及後續處置結果,函送肥料業者所在地之分署,俾辦理後續停止或恢復品牌推薦。

十二、分署應不定期派員至轄區內農會、合作社場、農民產銷班或農家,就農民所購買包裝完整之品牌推薦肥料產品,進行抽樣送驗,以監控肥料品質,並建立各肥料廠(場)產品成分分析檢驗資料,以利異常成分之系統性追蹤。分署辦理抽樣送驗程序如下:
(一)肥料抽驗應於肥料交貨給農民一個月內抽樣,考量肥料水分含量易隨環境及天候因素變動,未能於肥料交貨一週內抽樣,水分含量不列入規範。未妥善儲存或儲存超過一個月之肥料,不列入查驗肥料品質規範。
(二)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於接獲分署送驗之肥料樣品後,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五點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檢驗項目之肥料成分分析檢驗,但微生物肥料得於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將檢驗報告送交抽驗之分署,檢驗費用由農糧署相關計畫支付。
(三)分署應於接獲前款檢驗報告十日內,將檢驗結果通知肥料業者,並副知肥料業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分署。同一肥料產品之有機農業適用肥料品質檢驗報告,得列入本作業規範肥料品質檢驗結果查處之依據。

十三、分署辦理前點肥料查驗品質不合格之處理方式:
(一)分署應即陳報農糧署停止品牌推薦,有害成分重金屬不符規定者,停止品牌推薦六個月;主成分、限制事項不符規定者,停止品牌推薦三個月,並由農糧署副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加強抽驗該肥料產品。
(二)肥料業者得向農糧署申請複驗,農糧署函請分署抽樣就不合格項目送驗,以一次為限,檢驗費用由肥料業者負擔。
(三)肥料業者得向農糧署陳述意見,敘明該批號之市售肥料產品處理情形、違規原因及研擬改善措施,農糧署據以審酌延長或縮短停止品牌推薦時間之處理方式:
1.考量肥料水分含量易隨環境及天候因素變動,水分不合格者,肥料業者自行送驗合格者,至少應停止品牌推薦一個月。
2.主成分、限制事項經分署送驗合格者者,至少應停止品牌推薦二個月。
3.重金屬經分署送驗合格者,至少應停止品牌推薦四個月。
4.同一年度同一品牌肥料品質第二次不合格者,停止品牌推薦六個月,不予縮短停止品牌推薦時間;第三次不合格者,不得申請恢復品牌推薦。
(四)送驗不合格肥料停止品牌推薦時間計算,自複驗之查驗日重新起算。
(五)停止品牌推薦期滿前,肥料業者未向農糧署說明處理情形,該品牌肥料不得申請恢復品牌推薦。
停止品牌推薦期滿後,肥料業者得向所在地之分署申請第二次抽樣,送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辦理第五點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檢驗項目之肥料成分分析檢驗,檢驗費用由肥料業者負擔。但停止品牌推薦期間,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加強抽驗該品牌肥料產品,檢驗結果不符規定,即停止品牌推薦一年,且該品牌肥料不得申請第二次抽樣。第二次抽樣檢驗結果處理方式如下:
(一)肥料成分符合規定者,分署應即陳報農糧署恢復品牌推薦。
(二)有害成分重金屬不符合規定者,停止品牌推薦一年;主成分、限制事項不符合規定者,停止品牌推薦六個月。

十四、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品牌推薦國產有機質肥料大包裝(噸包)肥料出廠前源頭品質管理:
(一)由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至製造廠(場)查驗品牌推薦國產有機質肥料之大包裝(噸包)肥料包裝及標示,並依本辦法於現場會同業者,共同抽取樣品三份並封緘,一份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留存,一份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十四日內送農業部農業試驗所檢驗,依本法查驗肥料品質,檢驗費用由農糧署相關計畫支付;一份由分署送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檢驗有害成分重金屬、主成分及限制事項等成分含量;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於接獲肥料樣品後,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並將檢驗報告送交抽驗之分署,檢驗費用由農糧署相關計畫支付。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查驗品牌推薦肥料產品之肥料品質,經農業部農業試驗所檢驗不符規定者,依本法查處,並應將肥料查驗及後續處置結果,通知肥料業者所在地之分署。
(三)分署查驗品牌推薦肥料產品之肥料品質,接獲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之檢驗報告與肥料查驗品質不合格之處理方式及後續處理,按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十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品牌推薦肥料產品列為市售肥料之重點查驗對象,依本辦法不定期至肥料製造或販賣業者之製造、加工、包裝、倉儲、陳列、販賣等場所辦理查驗,送農業部農業試驗所進行檢驗,檢驗費用由農糧署相關計畫支付。
直轄市、縣(市)政府查驗市售品牌推薦肥料產品之肥料品質不符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處罰,並應將肥料查驗及後續處置結果,通知肥料業者所在地之分署。

十六、農糧署網站登載肥料品牌推薦名單之相關規範:
(一)申請品牌推薦肥料產品,經現場查核及品質成分檢驗均符合規定者,列入肥料品牌推薦名單,由農糧署登載於農糧署網站,供農友參考選用。
(二)列為品牌推薦肥料產品,經製造廠(場)查驗或市售肥料抽驗後,發現其品質成分不符本法或本作業規範之規定者,依下列情節分別停止其品牌推薦:
1.有害成分不符者:
(1)農糧署接獲分署陳報後,立即停止該肥料品牌推薦。
(2)經分署再行抽樣結果,其有害成分仍不符合規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辦法查驗確定並開具裁處書者,該肥料業者所生產同一肥料品目之各品牌肥料產品停止品牌推薦一年。
(3)經列為品牌推薦肥料產品,該肥料業者所生產不同肥料品目之各品牌肥料,於同一年度內有二次因有害成分不符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獲並據以開具裁處書者,該業者所生產之所有品牌肥料,停止品牌推薦二年;經查獲達三次者,則取消該肥料業者所生產所有品牌肥料之申請資格。
2.肥料主成分、限制事項等項不符該肥料品目及其登記成分規定者,其肥料產品自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裁處書之日起,停止品牌推薦六個月。
(三)申請恢復肥料品牌推薦:
1.經查獲肥料品質不符規定,如申請複驗經認定為合格者,得檢具檢驗報告向分署申請,轉陳農糧署辦理恢復品牌推薦。
2.肥料品質成分不符本作業規範之規定,或不符現場製程查核規範,經停止其品牌推薦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向肥料業者所在地之分署申請恢復品牌推薦;由分署邀集查核小組進行現場查核並抽樣送驗,檢驗費用由肥料業者負擔,經送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檢驗肥料成分,認屬符合規定者,轉陳農糧署恢復其品牌推薦。
(四)品牌推薦肥料產品售價調整,品牌推薦肥料業者應於售價調整實施前十五日敘明理由函報農糧署。未函報農糧署者,該肥料業者所生產之各品牌肥料,均不列入農糧署肥料品牌推薦名單。肥料業者得向農糧署敘明理由,由農糧署依據肥料業者陳述意見及違規事實情節,依下列方式處理:
1.經通知一個月內敘明理由且未損及農民權益者,至少應停止品牌推薦六個月。
2.經通知逾一個月敘明理由且未損及農民權益者,至少應停止品牌推薦一年。
(五)品牌推薦肥料業者違規記點處分規定:
1.肥料業者產製之品牌推薦肥料產品,倘肥料查驗品質不合格、農民反映肥料異臭味、重量不足、摻雜異物等情事,各記點一點。製造廠(場)異臭味防制問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等,各記點二點。
2.同一品牌肥料年度累計三點,該品牌推薦肥料產品停止網路登載推薦一年;年度累計六點者,該肥料業者所生產之各品牌肥料,二年內均不列入農糧署肥料品牌推薦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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