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企劃類瀏覽人次:22308名稱批發市場國產花卉供應人管理費補貼作業規範發佈日期2021/7/30發佈類型訂定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企劃科)沿革時間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授糧字第1101061390A號令訂定內容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鑑於國產花卉產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產業發展受損,爰為減緩產業衝擊,強化其產業結構及持續發展,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二、本作業規範適用對象為批發市場國產花卉供應人。三、本作業規範之補貼期間為一百十年六月至同年九月。本作業規範之補貼基準為按月審查,補貼期間之前一月全國花卉批發市場國產花卉總交易金額較一百零八年同月總交易金額下跌達百分之十五(含)以上者,補貼國產花卉供應人管理費。四、本作業規範之補貼核撥流程如下:(一)由本會農糧署主動審查全國花卉批發市場之月總交易金額。(二)前款月總交易金額符合前點補貼基準時,由本會農糧署撥付國產花卉供應人管理費予各花卉批發市場,再由各花卉批發市場將該款項退予各國產花卉供應人。五、各花卉批發市場完成一百十年九月國產花卉供應人管理費補貼款退費後一個月內,應檢附執行成果及單據等相關資料陳報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核轉本會農糧署,倘經查有冒領補貼款情事者,除收回原補貼款外,並依法究責。六、由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以辦理計畫方式進行前開執行成果查核,並於一百十年十二月底前完成。相關連結附件下載檔案名稱下載批發市場國產花卉供應人管理費補貼作業規範條文友善列印回上頁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如需列印,可利用鍵盤 Ctrl + (P)。如需回上一頁,IE或Firefox瀏覽器可利用鍵盤 Backspace或者alt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