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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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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有機農民生產轉銷補貼核發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2021/8/4
發佈類型訂定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企劃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農授糧字第1101061320A號令訂定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鑑於農糧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產業發展受損,為減緩產業衝擊,強化其產業結構及持續發展,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
  2. 二、本作業規範之補貼對象為於國家衛生指揮中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公告學校停課之日前,已簽訂供應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所定驗證合格之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為學校午餐食材(以下合併簡稱有機食材)之契約者,依其性質分為:
    1. (一) 契作學校午餐有機食材之農企業、農民團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契作平台)。
    2. (二) 學校午餐有機食材產地供貨之農民、農民團體及農企業(以下簡稱產地供貨單位)。
  3. 三、本作業規範之補貼基準如下:
    1. (一) 契作平台將契作有機食材透過下列方式轉銷去化者,所衍生必要項目成本及食材成本之價差,依其與產地供貨單位契作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以下簡稱契作契約)所訂定之契作條件(包含價格、品項,及停課期間與農民排定供貨數量),以契作契約內之執行數量為上限予以補貼。
      1. 1.變換通路:補貼有機食材由批發大包裝規格改成零售小包裝所需之包材、理貨、運費及食材出貨價差。
      2. 2.市場抽離:補貼轉贈有機食材予社福、慈善團體或產地直接轉銷去化之運費及食材成本價差。
    2. (二)產地供貨單位將有機食材透過下列方式轉銷者,依其與學校、團膳業者、食材供應商供貨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包含價格、品項,及停課期間預定供貨數量),以訂定契約之數量及價格為上限,補貼有機食材成本價差每公斤不超過三十五元,惟已列入前款契作平台或其他產地供貨單位申請紓困補貼之數量應予扣除。
      1. 1.自主行銷:透過小包裝銷售或蔬菜箱宅配等行銷模式,依實際有機食材產銷調整數量補貼食材成本價差。
      2. 2.市場抽離:轉贈社福或慈善團體。
    3. 前項所稱食材成本價差之計算,以原契作契約或供貨契約所訂有機食材之價格,減去銷售證明文件所訂之出貨價格計算。蔬菜箱則以原契作契約或供貨契約所訂有機食材之價格,減去已扣除運費、紙箱成本後之出貨價格計算,無法提出運費及紙箱成本相關憑證者,則按每箱紙箱二十五元及運費二百二十五元計算,合計統一扣除二百五十元。
  4. 四、本作業規範之補貼申請採計畫研提方式辦理,受理期間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公告學校停課結束日起二個月內提出申請,補貼期間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公告學校停課期間。
    1. 補貼申請之受理、審查及核定單位如下:
    2. (一)契作平台所提計畫由本會農糧署受理、審查及核定。
    3. (二)產地供貨單位研提計畫由所轄地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受理、審查及核定。
    4. (三)產地供貨單位為個別農民時,得委由輔導單位(農會或合作社等)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統籌研提計畫,連同上開資料提送所轄地農糧署各區分署。
  5. 五、補貼申請之計畫研提方式如下:
    1. (一)於前點所訂受理期間至本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https://project.coa.gov.tw/coa/index)研提計畫,未曾申請者,應依該系統網站指引申請帳號。
    2. (二)應檢附計畫書、契作契約(或供貨契約)及下列資料,如以影本方式提供,須加蓋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章,送受理單位審查及核定:
      1. 1.理貨、包材及運費補貼:如廠商發票、宅配單及理銷貨數量資料等。
      2. 2.出貨價差補貼:扣除上開理貨、包材及運費補貼,即蔬菜箱內容物成本(或小包裝有機食材轉銷成本)與契作成本之價差,需提供具出貨價格之銷售證明文件,如銷貨單。
      3. 3.轉贈社福及慈善團體:如簽收單等。
      4. 4.產地直接轉銷去化:由契作平台確認並開具相關佐證文件資料。
      5. 5.產地供貨單位供貨契約倘無明定供貨數量及價格時,須提供停課前一個月內出貨至學校、團膳業者或食材供應商之出貨單作為數量及價格佐證。
      6. 6.產地供貨單位需檢附申請表(如附件)。
  6. 六、受補貼對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農糧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及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https://www.afa.gov.tw/下載專區)相關規定辦理,於收到計畫款項次月起,每月十日前至本會農糧署網站(https://www.afa.gov.tw/服務園地/計畫款項登錄及查詢/計畫經費網路作業系統)填寫及上傳預算執行情形,並自行留存計畫預算執行情形明細表備查。計畫結束後五日內,應將會計報告送原受理單位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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