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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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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米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
發佈日期2021/10/5
發佈類型訂定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稻米經營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農糧字第1101092687號訂定
內容
一、 本補助方式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 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米類驗證費用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額度為驗證機構收費金額之三分之二。
三、 通過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米類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下列期間內申請本補助,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上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
(二) 當年度八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者,於當年度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提出申請。
四、 申請人應填寫「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米類驗證補助費請領清冊」(如附件),並檢附下列資料,向產銷履歷驗證場區所在地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提出申請:
(一) 發票正本,如遺失或供其他用途無法出具正本者,應檢附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簽名。
(二) 收費明細。
(三) 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四) 存摺封面影本。
(五) 領據。
前項補助費請領清冊,申請人亦得於本會農糧署「農糧作物產銷履歷驗證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系統」填寫後上傳。
第一項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料填寫有誤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五、 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應於收件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查,經審查通過者,依下列撥款作業期程辦理撥款:
(一) 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申請之案件,應於當年十一月底前完成核撥補助款項。
(二) 當年度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申請之案件,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完成核撥補助款項。
六、 申請人經驗證機構暫時停止驗證者,於恢復前,不得申請本補助。
申請人經驗證機構撤銷其驗證者,本會應撤銷原補助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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