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所詢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規定及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轉讓疑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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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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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農授糧字第1111073347號 附件: 主旨:所詢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規定及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轉讓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恒達法律事務所2022年3月28日未具文號函。 二、按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明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又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籌設及經營主體,皆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爰就其經營主體,不論於原始設立時或開始經營後,均應符合本法第13條之規定。 三、又本法係於民國70年8月5日公布,並自民國71年9月1日施行。依本法第40條規定:「本法施行前設立之農產品批發市場,其經營主體不合第十三條之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改組完成」(該條文現已刪除)。查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業依該條規定完成改組,符合本法第13條規定,允無所詢法律不溯及既往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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