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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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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高粱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發佈日期2022/6/1
發佈類型訂定
資料來源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種苗管理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農授糧字第1111064748號令訂定
內容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禾本科(Gramineae)高粱(Sorghum bicolor (L.) Moench)之自交種及雜交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以春作二月至四月或秋作七月至九月播種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得另選定適當時間。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提供其種子數量自交系與單雜交品種每次不得少於一千五百粒;三系雜交品種、雙雜交品種、綜合品種或合成品種的種子數量每次不得少於三千粒。提供性狀檢定種子之發芽率不得低於80%,外觀必須飽滿完整,且無病蟲害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種子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三)試驗設計:田間採逢機完全區集設計,三重複,採作畦栽培,每小區三畦,每畦兩行,行長四公尺,行距六十公分,株距十五公分。調查中間四行高粱植株,自交系、單雜交品種、三系雜交品種、雙雜交品種、綜合品種或合成品種需調查十株。
(四)栽培環境:以露天環境下之砂質壤土或壤土為原則。
(五)栽培管理:以高粱慣行法栽培為原則,栽培過程將採適度灌水。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兩個相同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高粱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已流通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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