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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作物生產類瀏覽人次:16145
名稱山蘇類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發佈日期2022/6/1
發佈類型訂定
資料來源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種苗管理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農授糧字第1111064777號令訂定
內容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鐵角蕨科(Aspleniaceae)山蘇花(巢蕨)(Asplenium spp.)類之植物。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以每年二月中旬或九月下旬為原則。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一個月提供葉背具有孢子囊著生的成株至少四十株。品種外觀必須是完整、健康,沒有主要病蟲害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植株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三)試驗設計:試驗採逢機完全區集設計,二重複,每重複十株。採行株距八十公分乘以八十公分。總調查株數為二十株。
(四)栽植環境:以百分之五十以上黑色遮光網下進行栽培。
(五)栽培管理:依山蘇慣行栽培法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片成熟葉片生長期(約六個月)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山蘇類性狀調查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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