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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解釋彙編
標題台北市市場處函詢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0條及第36條疑義案
發文日期2022/11/14
文號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農授糧字第1110251218號函
資料來源
內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農授糧字第1110251218號

主旨:台北市市場處函詢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0條及第36條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11 年11 月8 日北市市批字第11130264112 號函。

二、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0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之供應人或承銷人,在同一市場不得兼營承銷及供應業務。」及本法第36條規定:「違反第20條、第22條第1項、第29條或第32條規定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得廢止許可證。」爰本案請貴府查明行為人是否確實有在同一市場兼營承銷及供應業務,並依上開規定及行政罰法第27條續處。至市場經營主體非屬本法第20條之行為人,尚與本案無涉。

三、次查本法尚無供應人許可證相關規定,本法第36條所稱許可證係指承銷人許可證。另本法第20條立法意旨係農產品批發市場以集中公開交易方式,透過供需關係形成合理市場價格,如有自供自銷之情事發生,則集中公開交易形成合理價格之目標將無法達成,故作限制規定。至是否廢止該承銷人許可證,仍請臺北市政府依情節輕重程度本權責妥處。

四、文副知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請針對供應人及承銷人加強宣導相關法規,以避免民眾觸法。另請貴處輔導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落實前開事項,以確保農產品運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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