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桃園市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方式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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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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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農糧署企劃組(流通管理科) |
內容 | 一、復本署北區分署 113 年 5 月 1 日農糧北園字第 1131202318 號函 。 二、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屬性一節,查依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該會)92年12月15日農授中字第0920171996號函釋,「……經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其設立及業務項目,由各級主管機關規劃,……』及同法第13條第2項:『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已有明文規定,即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且其經營主體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三、次依該會93年1月19日部法1字第0932320155號函釋說明三,引述經濟部92年12月11日經授營字第09220300250號函略以:「...二、查國營事業管理法係規範行政院各部會署所屬之國營事業,而各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經營管理之公營事業尚非國營事業管理法規範範疇。」。 四、綜上,本案桃園市桃園果菜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置之公用事業,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且非屬國營事業,其設立目的及業務項目,係屬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範疇,其人事管理則應依該法第14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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