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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農產品分級包裝標準與實施辦法、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及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函釋彙編
標題所詢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執行疑義案
發文日期2024/9/5
文號
  •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農糧字第1130235949號農業部函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流通管理科)
內容一、復花蓮縣政府113年8月13日府農漁字第1130151363號函。

二、依本部(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同)92年12月15日農授中字第0920171996號函釋略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其設立及業務項目,由各級主管機關規劃,……』及同法第13條第2項:『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已有明文規定,即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且其經營主體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三、次依本部93年1月8日農輔字第0930100155號函釋略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略以:「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基於特別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優於普通法(公司法)之規定,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而為公司組織型態者,應適用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其經營主體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亦即仍屬於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

四、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36條規定:「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或公職;擔任公職者,應解除其在市場之職務。」。本案貴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屬本辦法第29條規定之市場人員,倘由貴府參議代理,與本辦法第36條規定不符。相關案例請參閱本部110年2月9日農糧字第110020461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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