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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農產品分級包裝標準與實施辦法、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及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函釋彙編
標題有關台中市大安區肉品市場為經營農產品批發市場,擬申請承租貴署經管臺中市大安區欣洲段1109-1地號土地釋疑案
發文日期2024/9/12
文號
  •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農糧字第1131018587號農業部函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流通管理科)
內容一、依據本部農糧署案陳本部農田水利署 1 1 3 年 8 月 6 日農水企字第1138041619號函辦理。

二、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稱本法)第12條規定略以,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其設立及業務項目由各級主管機關規劃,其規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本案所涉係肉品市場業務,爰其規劃及設立等,宜請先依程序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合先敘明。

三、依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略以,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或依公告現值讓售。本部(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年12月22日75農輔字第75530號函解釋略以,前揭規定立法意旨係考量市場用地取得不易,倘公有土地所有人願意出租或讓售之情形下,農產品批發市場有優先承租或承購之權利,而公有土地之出租或讓售,仍須依法定程序,如經民意機關議決等為之,並非可依該規定強制政府出租或讓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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