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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解釋彙編
標題有關補助農民繳售公糧稻穀包裝袋作業,自九十三年第二期作起,請依說明段辦理(2004/9/16)
發文日期2011/6/29
文號
  • (農糧署中華民國93年9月16日農糧儲字第0931131595號函)
資料來源
內容
  1. 補助對象:繳售公糧之農民。(由委託倉庫代為採購)

  2. 補助標準:以袋裝收儲公糧稻穀數量每公噸補助壹佰貳拾陸元,以散裝收儲公糧稻穀者,不予補助。

  3. 包袋規格:以全新PP粒原料所抽成經緯紗單股各600丹尼爾,每平方吋各十二條編織之包袋。
    至其規格如左:

    1. 重量:每隻在93公克以上。

    2. 淨長:106公分

    3. 淨寬:70公分

    4. 包裝色澤:一律淺黃色。

    5. 印刷標準:印刷油墨一律黑色,並印於包裝袋正面,其字樣如左:

      1. 公糧委託倉庫名稱:

      2. 品種別: 種。

      3. 容量:

      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補助袋。

    6. 前項包裝袋長寬得由各公糧委託倉庫視其棧板大小,自行調整。

  4. 請購手續:各區分署應於每期經收二個月前與各委託倉庫協商預估經收公糧數量,俾便各公糧委託倉庫辦理標購,並在各該地區之基金透支戶項下預撥百分之八十補助款作為各該委託倉庫週轉金。俟該期經收結束後,再依實際經收數量核計補助款多退少補。

  5. 其他事項:

    1. 各區分署對於轄區公糧委託倉庫經收數量較少,而無法自行採購者,應協調鄰近公糧委託倉庫一併採購以減低採購成本,必要時由各區分署統一採購再分發使用。

    2. 公糧穀堆應以噴漆即立標示牌方式明確標名年期別,並落實管理與查核,至公糧包袋袋面得免印製年期別。

    3. 加工後之吐包由公糧委託倉庫自行處理,惟不得重覆包裝繳售公糧稻穀。

    4. 各區分署應於每期經收結束後填報「農民繳交公糧包袋補助費結束報告表」報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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