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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解釋彙編
標題彰化縣政府為溪洲鄉蔬菜產銷班第21班(綠純有機蔬果集運中心)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裁罰對象釋示案(2011/6/8)
發文日期2011/6/9
文號
  •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農授糧字第1001013108號函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內容
  1. 本會99年11月15日府農糧字第0991053748號令「核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處罰對象,係指在國內從事有機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中,應確保農產品有機完整性並應負完全責任者為最終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係說明有機農產品經營業者,在生產至流通之各階段均須確保有機完整性。至「確保農產品有機完整性並應負完全責任者為最終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係強調經營業者在各階段均須確保有機完整性,並對所包裝之產品負責任,防範過程中混入非有機農產品,或其他化學成分,並課予最終驗證合格之經營業者最大之責任,使責任歸屬更明確。

  2. 本案既經貴府查證含有農藥殘留之「綠純有機甜玉米」,係由嘉盈農場翁振嘉(證書字號:CA-09CAS004R00)所生產之玉米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相關規定,該農場亦坦承不諱。貴府認定嘉盈農場違規之事實明確,而以違規之農產品經營業者為裁罰對象,責任歸屬明確,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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