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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解釋彙編
標題有關縣、市升格或擴增成新直轄市致地址異動,有機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聯絡電話號碼及地址之因應配合措施(2010/12/17)
發文日期2010/12/20
文號
  •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農糧資字第0991031651號函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內容

二、為配合縣、市升格或擴增成新直轄市致地址異動,參採內政部99年10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90204848號函修正之「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業務作業規定」訂定旨揭相關因應配合措施如下:

  1. 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核發之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以下簡稱驗證證書)與本署各分署核發之進口農糧產品及農糧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以下簡稱同意文件),自99年12月25日起可向原申請驗證機構及核發單位申請加註,暫不全面換發;例如臺北縣五股鄉加註為新北市五股區(自99年12月25日起生效)。

  2. 自99年12月25日起,各核發單位核發之驗證證書或同意文件,應以改制後直轄市之名稱登記。

  3. 為避免包裝材料浪費,原印製舊住址之包裝材料得以繼續使用至100年12月24日止,自99年12月25日起,新印製之包裝材料其標示之經營業者名稱、聯絡電話號碼及地址,仍應與驗證證書或同意文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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