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解釋令 |
---|---|
發佈日期 | 2010/11/15 |
發佈類型 | 修正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
沿革時間 |
|
內容 | 核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處罰對象,係指在國內從事有機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中,應確保該農產品有機品質完整性並應負完全責任者為最終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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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解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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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0/11/15 |
發佈類型 | 修正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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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核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處罰對象,係指在國內從事有機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中,應確保該農產品有機品質完整性並應負完全責任者為最終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營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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