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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糧食管理法解釋彙編
標題有關市售食米之限期改善期間包含1個月及6個月者,其「限期改善通知書」之製作方式(2012/8/9)
發文日期2012/8/10
文號
  •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農糧產字第1011093719號函說明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發文字號:農糧產字第1011093719號

主旨:有關市售食米之限期改善期間包含1個月及6個月者,其「限期改善通知書」之製作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 依據本署本(101)年第198次署務會議中區分署所提建議事項辦理。

  2. 「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作業要點」修正規定已於本(101)年2月14日公告施行,對於市售食米抽檢不合格且情節輕微之個案,其限期改善期限由1個月寬延至6個月,合先敘明。

  3. 為利於日後各區分署後續裁量作業之執行,對於市售包裝食米產品抽檢結果,含2種以上不合格項目且限期改善期間包含1個月及6個月者,以分開製作1個月及6個月之「限期改善通知書」為原則,惟如有附表「需合併製作限期改善通知書情形列舉表」情形者,應合併製作限期改善期間1個月之限期改善通知書。

署長 李 蒼 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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