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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企劃類瀏覽人次:25465
名稱農產業保險試辦補助要點
發佈日期2023/6/7
發佈類型廢止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經營管理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企字第1041060876A號令訂定「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試辦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企字第1051061228A號令修正第三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企字第1051060206A號令修正 第六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企字第1051061403A號令修正「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試辦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附件、第六點,名稱並修正為「農產業天然災害保險試辦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企字第1061060546A號令修正第三點、第六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企字第1061060828A號令修正「農產業天然災害保險試辦補助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產業保險試辦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企字第1071060324A號令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企字第1071061073A號令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企字第1071061778A號令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企字第1081060208A號令修正第三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企字第1081060533A號令修正第三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企字第1081060919A號令修正第三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企字第1081061348A號令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農糧企字第1081061572號公告修正「農產業保險試辦期間補助農民投保當期保險費之品項及比率」。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農糧企字第1081061867號公告修正「農產業保險試辦期間補助農民投保當期保險費之品項及比率」。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農糧企字第1081062118號公告修正「農產業保險試辦期間補助農民投保當期保險費之品項及比率」。
  • 中華民國109年06月15日農糧企字第1091061019號公告修正「農產業保險試辦期間補助農民投保當期保險費之品項及比率」。
  •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農糧企字第1121061004號令廢止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農民投保農產業保險,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農產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指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公告之國內合法保險商品。
  3. 三、本署補助農民投保本保險之保險費,試辦期間補助農民投保當期保險費之品項及比率由本署另為公告。
  4. 四、保險費補助申請之應備文件如下:
    1. (一)農民投保前點公告非水稻保險者,得於本署公告受理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投保標的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補助保險費,申請案件有文件不符、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其得補正者,受理之農會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三日內補正:
      1. 1.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2.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3.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
    2. (二)農民投保前點公告水稻保險者,應填具委託書,授權由保險人代為申請及受領補助款。
  5. 五、保險費之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1. (一)農民投保第三點公告非水稻保險者:
      1. 1.農會受理前點申請補助案後,應於公告受理期限屆滿後七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署審核。
      2. 2.本署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3. 3.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本署應將補助款撥由受理之農會轉入申請農民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2. (二)農民投保第三點公告水稻保險者:
      1. 1.保險人核保後,應將申請案彙整造冊,以媒體資料方式提供本署比對。
      2. 2.本署應於收件後七日內回復保險人媒體資料比對結果,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3. 3.保險人應於投保截止日起二個月內,檢具農民委託書影本及保險費補助清冊等資料向本署請領補助款。
      4. 4.經本署核定補助金額後,將補助款核撥予保險人。
  6. 六、第四點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駁回其申請,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
    1. (一)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
    2. (二)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其得補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應補正事項完成補正。
    3. (三)於本署依第四點第一款公告期限屆滿後始提出申請。
    4. (四)承保標的之土地、水源或設施,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7. 七、第四點申請案件,其申請書、委託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虛偽、隱匿、偽造、變造之情事者,本署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補助之農民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補助款核發後,受補助之農民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投保金額、費率變更或其他法定事由,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應於補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署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本署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補助農民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8.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協助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核保及保險事故損失程度認定之相關事宜。
  9.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對農民投保本保險之保險費,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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