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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產業類瀏覽人次:26895
名稱農糧類小地主大專業農設備補助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2022/5/23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099年02月24日農糧字第0991092246號函訂定
  • 中華民國099年07月26日農糧字第0991093287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5日農糧產字第1011093778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2年06月25日農糧產字第1021093374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農糧產字第1021093857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4年06月10日農糧產字第104109285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5年09月22日農糧產字第1051092610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農糧產字第1111090405號令修正「農糧類小地主大專業農企業化經營補助作業規範」全部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農糧類小地主大專業農設備補助作業規範」
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輔導大專業農充實設備,提升經營效能,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對象為符合「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租賃農地獎勵作業規範」,且於「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以下簡稱糧政系統)完成建檔之專業農民及組織型大專業農,惟不含農企業公司。
三、經營規模計算基準:
(一)經營規模為「基本門檻」及「擴大承租」農地面積之加總,且「擴大承租」農地面積需大於「基本門檻」農地面積。
(二)申請產業別之「擴大承租」農地租約,倘於申請時一年內即將屆期,申請者應提供續約證明書(範本如附件一),未提供者,該等面積不計入計算基準。
(三)自一百十三年起,大專業農經營規模及農機設備補助面積之計算,以符合「擴大承租」農地為限。
四、本作業規範補助項目及補助上限詳如附表一。另申請項目以確供當次申請產業別之用途為限,並提供估價單、型錄等文件佐證。
補助項目估價金額低於本作業規範補助上限時,按估價金額計算補助額度;高於本作業規範者,依補助上限核定,差額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未列於附表一之申請項目,大專業農應檢附二家以上廠商之估價單,另型錄至少一份。
售價一萬元以下之農機具不予補助。
五、補助額度依產業類別及經營規模訂有總補助經費上限(如附表二),同一申請人申領累計達總補助經費上限最高額度者,不再補助。
綜合經營一種以上之產業,限擇其一據以計算總補助經費上限,不以加總或併計各產業規模認定。
申請產業別為蔬菜者,其大宗蔬菜(甘藍、結球白菜、青花菜、花椰菜)及大蒜種植面積不予採計;惟參與本署推動契作加工用青花菜及冷凍加工倉貯計畫,並提供土地資料可供認定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之大專業農隔年應維持補助當年之產業類別及經營規模至少一個期作為原則。
六、組織型大專業農申請之補助項目屬共同使用,並檢附共同使用規範,以不超過購置金額二分之一為補助原則;專業農民申請之補助項目屬個別使用,以不超過購置金額三分之一為補助原則。
補助金額取千元整數,百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七、本作業規範補助經費自核定當年度起十年內列入累計;另一百零二年前補助經費已核撥者,其逾上限部分不予追回。
八、計畫書審查程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申請:
1.大專業農最遲於每年九月二十日前透過所屬輔導農會(以下簡稱農會)申請,由農會受理後代為研提計畫書(如附件二),並填具檢核暨審查表(如附件三),檢視確認所送計畫書之各項備審資料正確性及缺漏與否,且已落實完成糧政系統資料建檔後,於九月底前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辦理審查。
2.大專業農申請補助案件,得依先申請先補助之原則辦理,且一年以申請二次為原則。
(二)核定:
1.由地方政府邀集該地區農委會所屬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農業改良場)及本署各區分署等相關單位召開審查會議,必要時得現場會勘,並依審查結果編造核定清冊(如附件四),函送農會轉知大專業農依核定清冊內容進行購置,且副知農業改良場及本署當地分署。
2.非正面表列補助項目經地方政府召開會議審查確實符合其產業經營需求者,由地方政府併同審竣之計畫書、檢核暨審查表函送本署釋示。
3.地方政府最遲於十月十五日前辦竣審查會議,並於十一月底前將審查結果核定情形登錄糧政系統。
(三)放棄或變更:
1.審查會議核定補助項目後,大專業農因故需放棄或變更補助者,應填具放棄或變更補助切結書(如附件五),敘明放棄或變更理由,由農會據以函報地方政府依情節逕處取消補助或調減額度,函復農會轉知大專業農,並副知農業改良場及本署當地分署。
2.未填具放棄或變更補助切結書,且未於當年度完成購置者,視同放棄補助,並處以隔年度不得申請。
九、大專業農申請補助應配合下列所定事項:
(一)大專業農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二)購置之補助項目必須為新品且完成組裝。
(三)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或符合用地編定用途,設施興設倘涉及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
(四)符合「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之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應於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農機使用證,並依機種別規定申領農機號牌。
(五)補助購置之農機得向當地警察機關申請刻碼標示
十、驗收程序:
(一)大專業農應於購置補助項目後一個月內(以統一發票、收據之日期為準),向農會申請驗收。
(二)農會應於驗收時核對購買人姓名、國民身分證字號、機種、廠牌型式、機身及引擎號碼、農機具主要規格等,是否與出廠或出售證明資料相符,購買人是否與大專業農同名。
(三)補助項目應在明顯易見處標示「○○○年度農糧署小地主大專業農計畫補助」文字。
(四)為利建檔及查核,驗收紀錄表(如附件六)應包含農機廠牌、型式、引擎號碼及本機號碼等圖片,並標明受補助者姓名、年度及補助項目。
十一、撥款注意事項:
(一)經驗收通過後,由農會製作請款收據正本及驗收紀錄、統一發票或收據、農機使用證等影本,送本署各區分署核撥補助款,並請分署依「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查詢及登錄作業」辦理。
(二)補助項目為聯合收穫機、原料甘蔗採收機、曳引機、插秧機、中耕管理機、樹枝打碎機者,大專業農於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農機使用證時,應簽署「農機所有人之部分個人資料公開使用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七),並登載於機耕資訊平臺,經分署確認後,始予核撥補助款。
(三)展延:
1.已發生權責或依契約約定而需延期支付,致無法於會計年度內完成撥款者,大專業農應提具證明文件,由農會據以函報分署辦理展延,並副知地方政府及農業改良場。
2.展延案件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視同放棄補助,並處以隔年度不得申請。
十二、查核作業:受補助者不得拒絕本署各區分署查核設備利用情形;倘無特殊事由不配合抽查者,收回補助款。
(一)查核小組:本署各區分署邀集地方政府及農會等單位組成查核小組。
(二)查核對象:依本作業規範補助農機設備之大專業農。
(三)查核方式:
1.於補助後五年內,不定期由查核小組至大專業農住處或經營田區現地查核,並填報於查核表(如附件八),由分署留存備查。
(1)補助後隔年查核對象,至少達該年度縣(市)受補助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及不得少於二戶為原則。
(2)補助後第二至五年內查核對象,至少達該四年度縣(市)受補助總戶數百分之三以上及不得少於二戶為原則。
2.分署於翌年三月底前,依糧政系統所匯出格式填造查核彙報表函送本署主管業務組。
十三、補助項目自補助後五年內,大專業農應善盡管理養護之責,未經本署各區分署書面同意,不得逕自變更使用。財產管理規定如下:
(一)毀損或汰舊換新:
補助項目自驗收後五年內查有毀損者,大專業農應於查核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修復,如其損毀致失去原有效能無法修復,或可能修復但不符經濟效益,或汰舊換新者,應以重新購置同補助項目之同廠牌(或購置金額需高於原補助項目單價)、同規格且性能相當之新品抵充為原則。無法重新購置者,應返還補助款,並自分署函文通知日起五年內不予以列入補助對象。
(二)遺失、失竊:
大專業農應善盡保管責任,補助項目自驗收後五年內,如發生遺失、失竊等情事,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協查,並通知農會或地方政府函報本署各區分署備查。經查核無法提供報案三聯單或未報本會本署各區分署備查者,應返還補助款,並自分署函文通知日起五年內不予以列入補助對象。
(三)轉售或轉讓:
補助項目自驗收後五年內均不得轉售或轉讓;大專業農因人事變化、土地買賣等不可抗力之情事退出本政策輔導,有轉售或轉讓之必要,需報請本署各區分署同意始得辦理,如有所得應按補助比率繳還。經查獲擅自轉售、逕自轉讓或受補助購買後即刻意解除百分之三十以上擴大面積約定者,應返還補助款,並自分署函文通知日起五年內不予以列入補助對象。
(四)補助款返還之計算方式為原補助金額扣除折舊後之餘值,其折舊公式為:
1.折舊等於原購置金額扣除殘值後,除以五年之使用年限,再乘以已使用年限及實際補助比例。
2.殘值等於原購置金額之百分之一。
3.實際補助比例等於補助金額除以原購置金額。
十四、大專業農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完成計畫,如有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提供虛偽不實、隱匿資料、以詐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款之情形者,各區分署應停止補助,大專業農需返還補助項目全額補助款,並自分署函文通知日起五年內不予以列入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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