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已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 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以下統稱定 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農糧人字第1111009245號
附件:如文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已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以下統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1年4月7日會同公告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4月26日農人字第1110216134號函轉銓敘部111年4月15日部退三字第1115443438號函辦理,檢附銓敘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銓敘部函略以,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以方案實施前,已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準此,旨揭調整方案係自111年7月1日實施,爰以該日以前(即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始為調整方案適用對象。
三、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9條規定略以,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後,不得請求變更。
四、依上開規定,請各單位及各所屬機關規劃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者,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退休生效日期,以維護自身權益。
- 資料來源:農糧署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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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11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