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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被鑑定為安全之微生物肥料菌種

  •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農糧字第1001053407號公告訂定
依據: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
說明:
 

一、微生物肥料菌種安全性評估審查原則應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 菌種係存在於國內自然環境者:登錄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委託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建置「台灣物種名錄」(Catalogue of Life in Taiwan),存在於國內自然環境者之菌種。
  2. 菌種與人類健康之疾病無關:非屬美國生物安全協會(American Biological Safety Association)、其他網站及文獻列出之第二、三、四級危險群微生物;其他國家公告對人及動物無病原性之菌種。
  3. 菌種對植物無病原性:非屬國際植物病理學會(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Plant Pathology)、其他網站或文獻列出之植物病原性菌種。

二、已被鑑定為安全之微生物肥料菌種,如經證實未符合微生物肥料菌種安全性評估審查原則,應公告刪除。

三、非屬已被鑑定為安全之微生物肥料菌種,應檢具對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報告,或符合微生物肥料菌種安全性評估審查原則等相關資料,送經本會審查核可後,依規定公告為已被鑑定為安全之微生物肥料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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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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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