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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種植香蕉外銷作業程序

第24次聯繫會報
114年11月19日修訂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香蕉外銷供應鏈,有效提升品質,並穩定拓展外銷及國內產銷,爰規範以承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之土地作為香蕉外銷集團產區。為明定應注意事項,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依本作業程序承租台糖土地,須具外銷實績證明文件,若為契作農民應檢附與業者契作之證明文件,且承租面積併入其契作業者承租面積額度內。

三、台糖公司出租種植外銷香蕉之土地總面積,由本部與經濟部聯繫會報決定(不含台灣香蕉研究所試驗農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土地之出租採下列方式辦理:
1.公開招標。
2.由地方政府尋找轄下具外銷供貨實績之農民合作並簽訂合作意願書,檢附外銷證明送本部農糧署核算可承租面積後,由地方政府逕向台糖公司申請協議承租,但仍受「限制出租種植農作物管制措施調整及方法」之作物種類及總量管制。
(二) 投標者須檢具近5年平均出口數量之出口報單影本,含報單出口數量清冊(報單外銷業者須與作物生產供應鏈系統登錄相符方可認列)併同申請書、產銷履歷證明及相關契作文件,於開標前3個工作天送達本部農糧署核算可承租面積上限。
(三) 每一承租者可承租台糖公司土地面積累積上限為60公頃,倘依外銷需求及實績確實超過60公頃情形者,須經本部農糧署專案同意。
(四) 台糖公司於完成決標作業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時,應將本作業程序第二條所述文件及本作業程序納入契約書附件,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五) 台糖公司依本作業程序出租土地,每一租賃期為2年。在不新增植株之情況下,承租人得依台糖公司規定申請展延租期,展延期間以半年為限。
(六) 外銷業者及其契作農民承租台糖公司土地種植香蕉,應於蕉苗定植後2週內,將種植時期及數量函報本部農糧署。

四、土地承租人應依據香蕉良好農業作業規範,進行栽培管理(含疏花、整果、套袋等項目)、合理化施肥及採後處理。

五、外銷業者及其契作農民應落實,每承租1公頃須出口20公噸香蕉,並於產季結束後,將外銷出口報單影本送本部農糧署備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外銷量未達外銷10公噸/公頃以上或未取得產銷履歷驗證,不得新增承租面積。
(二) 前項倘因天然災害致蕉株受損,經承租地當地公所出具天然災害損害證明,或受香蕉黃葉(巴拿馬)病危害致收量減損,經本部農糧署與香蕉研究所勘查屬實者,得按比例折算。

六、為免承租台糖公司土地所生產不符外銷規範之果品,流入國內市場影響國內價格,前述外銷不合格品之處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部農糧署查報產地青香蕉合格品,當產地價格已具產銷失衡高風險時,由本部農糧署通知承租人自行將外銷不合格品逕送加工或供作飼料、有機肥,並禁止流入國內市場。
(二) 前開所需費用概由承租人負擔,且處理情形應主動回報本部農糧署,並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七、彈性核算承租面積額度:
(一) 為強化政府產銷調節措施,配合農政單位推動產銷調節措施者,包含拓展外銷,得按規定期間實際出口數量,以15公噸核算1公頃可承租額度,另配合推動加工及價格穩定等措施,授權本部農糧署依產銷調節執行需要核算可承租單位面積額度。
(二) 釋出額度仍需符合上開規定及現有承租面積加總後不得超過外銷香蕉管制面積400公頃。

八、本作業程序如有修正必要時,得依經濟部及本部聯繫會報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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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農糧署果樹及花卉產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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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