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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業務

進口日本梨接穗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

一、申請進口者以寄接梨產地農民團體為限。

二、申請進口者應於每年4月30日前檢附下列書件,送農糧署辦理。

1.供穗園名單清冊:應註明園主姓名、供穗梨園編號及地址(號)、供穗樹品種、株數、面積、預估採穗量及供穗園位置(列植)圖等。

2.採穗地區各品種別合理供穗量表:包括栽培地、採穗母樹園數、栽培面積、母樹株數、一株母樹合理採穗量、採穗目標數量。

3.供穗園在日本農業試驗機構指導下進行梨病害共同防治保證書:內容須包括供穗樹品種、面積、株數、病蟲害種類及所採行之防治管理措施(包括防治藥劑、使用日期及使用方式等資訊)。

4.承諾保證書,承諾:

(1)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相關規定確實進行檢疫作業程序。

(2)已洽妥日本農林水產省植物防疫機構或日本政府認定之都(道、府、縣)專責植物防疫機構同意確實依規定檢疫。

(3)同意全額負擔本國派遣赴日本執行檢疫人員所需差旅費用。

(4)進口之梨穗倘發現並有足夠證據證明源自於供穗端之病蟲害,不論後續售予對象,均提供購穗者賠償並向日方供穗單位辦理求償。

5.梨接穗進口計畫書:應註明進口者、當年度梨穗需求量、供穗單位與地區、進口時間、品種、數量、品質、規格及進口作業流程等。

6.前一年度辦理情形報告書:應註明實際進口品種與數量、核配作業方式、接穗品質、嫁接情形、購穗果農分布與果農名冊及其他流向追蹤資料。如為新申請者免檢附。

7.當年新申請之農民團體應檢附組織簡介、經營現況及所屬會(社)員寄接梨生產面積、年產量與行銷等概況。

三、農糧署於每年5月31日前邀集防檢署及有關專家學者會同審查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由防檢署依據「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及「日本產梨接穗輸入檢疫條件」進行相關檢疫作業。

四、實際進口數量,以防檢署檢疫合格者為限,且不得逾越原申請進口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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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日本梨接穗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進口日本梨接穗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pdf)38
梨接穗進口資料編排及範例梨接穗進口資料編排及範例(odt)22
附件2-日本產梨接穗輸入檢疫條件(1050318)附件2-日本產梨接穗輸入檢疫條件(1050318)(pdf)205
附件1-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94.06.27)附件1-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94.06.27)(pdf)169
  • 資料來源:農糧署果樹及花卉產業組(果樹生產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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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