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進口者以寄接梨產地農民團體為限。
二、申請進口者應於每年4月30日前檢附下列書件,送農糧署辦理。
1.供穗園名單清冊:應註明園主姓名、供穗梨園編號及地址(號)、供穗樹品種、株數、面積、預估採穗量及供穗園位置(列植)圖等。
2.採穗地區各品種別合理供穗量表:包括栽培地、採穗母樹園數、栽培面積、母樹株數、一株母樹合理採穗量、採穗目標數量。
3.供穗園在日本農業試驗機構指導下進行梨病害共同防治保證書:內容須包括供穗樹品種、面積、株數、病蟲害種類及所採行之防治管理措施(包括防治藥劑、使用日期及使用方式等資訊)。
4.承諾保證書,承諾:
(1)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相關規定確實進行檢疫作業程序。
(2)已洽妥日本農林水產省植物防疫機構或日本政府認定之都(道、府、縣)專責植物防疫機構同意確實依規定檢疫。
(3)同意全額負擔本國派遣赴日本執行檢疫人員所需差旅費用。
(4)進口之梨穗倘發現並有足夠證據證明源自於供穗端之病蟲害,不論後續售予對象,均提供購穗者賠償並向日方供穗單位辦理求償。
5.梨接穗進口計畫書:應註明進口者、當年度梨穗需求量、供穗單位與地區、進口時間、品種、數量、品質、規格及進口作業流程等。
6.前一年度辦理情形報告書:應註明實際進口品種與數量、核配作業方式、接穗品質、嫁接情形、購穗果農分布與果農名冊及其他流向追蹤資料。如為新申請者免檢附。
7.當年新申請之農民團體應檢附組織簡介、經營現況及所屬會(社)員寄接梨生產面積、年產量與行銷等概況。
三、農糧署於每年5月31日前邀集防檢署及有關專家學者會同審查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由防檢署依據「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及「日本產梨接穗輸入檢疫條件」進行相關檢疫作業。
四、實際進口數量,以防檢署檢疫合格者為限,且不得逾越原申請進口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