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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肥料登記證申辦須知(修正)


壹、微生物肥料管理相關法規

一、「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99年7月29日公吿修正,增列微生物肥料類豆科根瘤菌肥料、游離固氮菌肥料、溶磷菌肥料、溶鉀菌肥料、複合微生物肥料及叢枝菌根菌肥料等6個品目。

二、為配合肥料管理,爰於99年7月29日同步修正「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14條及第16條,增訂製造及輸入業者申請微生物肥料登記證時,應檢附微生物肥料作物毒害、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報告等之規定;同時修正「肥料查驗辦法」第4條及第5條,增訂微生物肥料查驗、取樣及樣品運送、留存之規定;微生物肥料增列為應加強查驗之產品,維護肥料品質,確保農友權益。

三、為方便肥料業者申辦微生物肥料登記證,擬具「微生物肥料登記證申辦須知」,申請微生物肥料登記證應依「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2條、第3條、第5條(請參閱「肥料登記證申辦須知」)及本須知規定檢具各項文件,向農業部(農糧署)提出申請。

四、依「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5項第2款規定,微生物經鑑定對環境生態安全無虞之微生物肥料菌種,並經農業部公告為已被鑑定為安全之微生物肥料菌種者,免附「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報告」。為簡化業者申辦微生物肥料登記證程序,農業部100年6月3日公告「已被鑑定為安全之微生物肥料菌種」,包括細菌8個、真菌4個及酵母菌4個,計16個微生物肥料菌種,肥料業者可據以辦理微生物肥料登記證。

五、將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納入肥料作物毒害委託試驗作業要點,100年7月7日修正為「肥料安全性試驗作業要點」。

六、增訂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農業部指定之機關(構)為辦理肥料效果試驗之試驗單位,100年7月29日修正為「肥料效果試驗作業要點」。


貳、微生物肥料登記資料

一、微生物肥料類

本類肥料係指其成分含具有活性微生物或休眠孢子,如細菌、放線菌、真菌、藻類及其代謝產物之特定製劑,應用於作物生產具有提供植物養分或促進養分利用等功效之物品。

本類肥料之所有微生物是原生於自然界或經人工誘變,且非屬基因改造微生物。

本類肥料須辦理「生物毒性試驗」及「環境生態試驗」,微生物經鑑定對環境生態安全無虞之微生物肥料菌種,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免附生物毒性、環境生態試驗資料。

本類肥料應標示添加劑或添加物質名稱。

本類肥料陳列販賣之包裝,應有重量20公斤以下、容量20公升以下之產品,俾供肥料查驗。

二、申請微生物肥料登記證應檢具之資料

(一)基本資料

1.來源說明:

(1)微生物肥料產品為國內產製或國外輸入,並註明製造或輸入廠商之名稱;如係國外輸入者並應檢附微生物肥料於其產製國業經登記使用為商品化產品之證明文件。

(2)微生物肥料產品之菌種是原生於自然界或經人工誘變,且非屬基因改造微生物。

(3)微生物肥料產品之菌種不具動植物病原性。

2.菌種鑑定資料及其他添加劑說明:

(1)微生物肥料產品之菌種學名、菌株及菌種鑑定資料等項目。

(2)其他添加劑名稱、種類、組成成分、含量及其用途之說明。如營養劑、稀釋劑、保護劑、黏劑、展著劑及攜帶劑(如為礦物,得視為一種成分),其含量應以重量百分比(w/w)表示。

3.產製過程說明:

微生物肥料產品之產製流程、配方說明及其他成分之分析說明等資料。受理機關對於上開資料應妥善保存,各相關單位於所涉職務範圍內,均應依法保密。

4.產品說明:

申請登記之微生物肥料產品應註明其施用方法、施用量、保存方法、安全貯存期限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5.檢驗分析方法說明:

檢驗分析如非採行國家標準檢驗方法者,申請人應提供定量或定性分析之方法,其內容並應包括使用之儀器、方法、條件、計算公式、分析結果及有效成分標示等項目。

(二)微生物肥料規格試驗報告

1.菌種菌數及活性。

2.成分: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重金屬及其他成分含量。

(三)微生物肥料作物毒害試驗報告

本部農業試驗所或經本部指定機關(構)出具之試驗報告內註明「無毒害」字樣。

(四)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報告

1.國內產製微生物肥料產品之菌種係分離自國內自然環境者,應提供生物毒性試驗資料,為維護自然生態,必要時,並得要求提供環境生態試驗資料。但經鑑定無生物毒性、對環境生態安全無虞之微生物肥料菌種,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申請登記微生物肥料屬「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微生物肥料種類品目者,申請登記時,得免附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報告;菌種登錄於「台灣物種名錄」,係存在於國內自然環境者之菌種,得免附環境生態試驗報告。

2.國外產製微生物肥料產品之菌種種源,倘係存在於國內自然環境者,應提供相關試驗研究機關(構)證明文件,經確認為相同之菌系(strain)或生物型(biotype),即可比照國內產製微生物肥料產品之菌種辦理。

3.申請登記微生物肥料產品之菌種若與已登記微生物肥料產品之菌種為相同之亞種(subspecies)、生物型及菌系者,得免附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報告。

4.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之檢測項目,如表一所示,所列之急毒性試驗結果,如該製劑有安全性之顧慮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要求亞慢性及慢性毒性試驗資料或較完整之環境生態安全試驗資料。

(五)微生物肥料效果試驗報告

1.微生物肥料標示之功能,應經肥料效果試驗確認,進行肥料效果之田間試驗評估,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同時有不含製劑中所標示菌種之同一資材,或運用充分殺菌後之測試製劑,以供對照處理之用。

(2)二處或以上不同條件之試區試驗。

(3)評估對農作物是否有負面影響,包括農作物外觀、產量及品質等。

2.微生物肥料產品申請登記「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微生物肥料種類品目者,申請登記時,得免附肥料效果試驗報告。

三、肥料製造、輸入業者申請微生物肥料登記時,應依「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及本須知規定檢具各項文件,填具微生物肥料製劑產品分析(如表二),向農業部(農糧署)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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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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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