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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有機質暨微生物等農田地力肥料補助作業方式(112.3.27修正)

國產有機質暨微生物等農田地力肥料補助作業方式
 
112年3月27日農糧資字第1121068955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為補助農民使用農糧署網站登載國產有機質肥料、國產微生物肥料及農田地力肥料之品牌肥料(以下簡稱補助肥料),增進農田地力,提高肥料使用效益,降低化學肥料使用量,以提升農業生產力,訂定本補助作業方式。

二、業務分工:

(一)鄉(鎮、市、區)公所、農會、農業合作社場及有輔導產銷班之農業產業團體(以下簡稱輔導單位):受理補助對象申請補助、登打申請資料、繕造補助清冊及轉發補助款,並辦理補助對象購買補助肥料查核。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督導轄內鄉鎮輔導單位受理補助對象申請補助,得召開推廣執行會議,審核補助款核銷,並協同農糧署各區分署辦理補助肥料訪查事宜及肥料品牌推薦工作。

(三)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邀集縣市政府及各農業試驗改良場所等組成計畫推廣工作小組,協調相關工作,協助縣市政府召開推廣執行會議,研提轄區推廣計畫及撥付縣市政府所需補助款。

2.負責補助對象購買國產有機質肥料品質抽驗及訪查使用情形、辦理國產有機質肥料及國產微生物肥料品牌推薦工作。

3.督導所轄列為農糧署網站登載推薦品牌肥料業者於農糧署建置之「國產有機質暨微生物等農田地力肥料補助作業系統」(以下簡稱作業系統)登錄推薦品牌國產有機質肥料及國產微生物肥料之製造、銷售及庫存數量資料。

(四)農糧署:研擬補助作業方式、研提推廣計畫、調配分署推廣面積、辦理國產有機質肥料及國產微生物肥料品牌網路登載推薦及計畫執行督導等事項。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辦理土壤肥力檢測與作物需肥診斷服務、輔導及推薦農民購買農田地力肥料、提供各項肥料施用技術諮詢服務、辦理相關講習會及協同辦理肥料品牌推薦工作。

三、補助肥料品牌名單:以農糧署全球資訊網網站(https://www.afa.gov.tw)首頁/農糧業務/土壤肥料專區/國產有機質暨微生物等農田地力肥料品牌名單為限。

(一)國產有機質肥料:農糧署依「國產有機質肥料品牌推薦作業規範」規定,網站登載推薦之「國產有機質肥料品牌推薦名單」。

(二)國產微生物肥料:農糧署依「國產微生物肥料品牌推薦作業規範」規定,網站登載推薦之「國產微生物肥料品牌推薦名單」。

(三)農田地力肥料:由農糧署提供依據肥料管理法取得肥料登記證且網站登載之「農田地力肥料品牌補助名單」。

(四)相關輔導單位應隨時注意農糧署網站登載補助肥料品牌名單之登載情形,購買時,須確定該肥料品牌列於名單中。

(五)農糧署網站登載推薦品牌肥料之停止或恢復網路登載推薦日期資訊等資料。

四、補助基準及對象:

(一)補助基準:

1.國產有機質肥料:

(1)以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所增加之搬運費及工資酌予補助,每公斤補助2元,其中以雞糞為主原料(50%以上)製成之雞糞加工肥料(品目編號5-08)、禽畜糞堆肥(品目編號5-09)及雜項有機質肥料(品目編號5-13),疊加獎勵補助肥料2元,每公斤合計補助4元。

(2)每公頃最高補助10公噸。

(3)包裝重量以10、15、20、25、30、40公斤等6種為原則。非屬前述包裝重量者,肥料業者出貨前,應將「國產有機質肥料大包裝查核連繫單」(如附件)傳送製造工廠
(場)及補助對象所在地之分署,分署得邀縣市政府隨機至製造工廠(場)、補助對象用肥農地查核確認該批肥料包裝標示、製造日期、批號及數量。 

2.國產微生物肥料:

(1)未添加肥料成分者,依銷售憑證所列金額補助1/2,每公頃最高補助5,000元

(2)添加肥料成分者,依銷售憑證所列金額扣除包含化學肥料、有機質肥料等成本,補助1/2,每公頃最高補助5,000元。

3.農田地力肥料:

(1)依購買憑證所列金額補助1/2,每公頃最高補助5,000元。

(2)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推薦購買非屬「農田地力肥料品牌補助名單」所列肥料者,得依購買憑證所列金額補助1/2,每公頃最高補助5,000元,或另依專案輔導之需求辦理補助。
(二)補助對象:

1.產銷班班員:以「農業產銷班組織體系資料服務系統」登錄土地資料之實際經營面積為限。應依登錄經營面積,向其所屬鄉鎮輔導單位申請補助。

2.個別農民:向耕作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農會擇一申請補助,應提供耕作土地資料(如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租約、耕作同意書、天然災害救助現金助清冊、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等影本),但耕作面積資料可於農糧署相關作業系統或申報資料系統查詢取得者,免附。另經營非屬產銷班登錄土地之產銷班班員、農業合作社場輔導之個別農民,向其所屬鄉鎮輔導單位申請補助。

3.上揭各補助對象之農地不得重覆申請補助。

4.天然災害、特殊氣候影響作物生長、配合作物種植登記作業或特殊需求產業,國產有機質肥料補助數量、種類得另依專案產業輔導之需求辦理。

五、作業流程:

(一)計畫補助面積、數量,係採總量管控方式,由鄉鎮輔導單位於作業系統登打農民購買憑證數量、金額,並依作業系統產生之補助款相關資料送縣市政府辦理核銷。

(二)農糧署依年度推廣目標調配分署推廣面積及數量,分署依縣市政府執行情形統籌調整撥付推廣所需補助款,經費由農糧署計畫項下支應。

(三)縣市政府應輔導轄內鄉鎮輔導單位依農民實際需求受理補助申請,並儘速辦理核銷。

(四)補助對象填列補助申請表(如附表1-1、1-2)送鄉鎮輔導單位於系統登錄。前一年作業系統登錄補助有案且資料未變動者,得請鄉鎮輔導單位由作業系統轉入,列為本年度補助對象,得免填列申請表。

(五)鄉鎮輔導單位應於作業系統登錄申請補助之農民身分證字號及土地資料等,經作業系統確認未重複申請且申請面積不大於補助對象耕作土地面積,原則全數予以納入補助面積,且於作業系統彙整送縣市政府備查後,通知補助對象核定受補助資格,並加強宣導申請後應儘速採購及辦理核銷。

(六)補助款申請程序:

1.國產有機質肥料:

(1)補助對象應於每批肥料運到前,連繫鄉鎮輔導單位辦理購肥數量查驗及拍照備查。但個別農民申請補助數量10公噸以下者,鄉鎮輔導單位得免辦理現場查驗,由補助對象自行現場查驗後,檢附出貨三聯單、購買肥料憑證及肥料產品現場查驗照片送鄉鎮輔導單位。

(2)鄉鎮輔導單位應確實核對購肥數量與所購品牌是否合於計畫規定等,並填妥查驗紀錄表(如附表2)。

(3)肥料業者出貨三聯單,應經鄉鎮輔導單位、補助對象簽收,並由業者及鄉鎮輔導單位保存三年備查。

(4)縣市政府及分署應隨時派員會同辦理抽查肥料交貨情形,並抽驗肥料品質。

(5)鄉鎮輔導單位完成現場查驗或收到補助對象購買肥料憑證相關資料後,應於1個月內至作業系統登錄補助款領款清冊(如附表3-1)資料,連同購買肥料憑證及查驗紀錄表(附表2)等,送縣市政府申請核撥補助款。

2.國產微生物肥料及農田地力肥料:

(1)補助對象應檢具購買肥料憑證及肥料產品查驗實際照片,或以手機、電子通訊軟體傳送照片影像替代。

(2)鄉鎮輔導單位收到補助對象購買肥料憑證相關資料後,應於1個月內至作業系統登錄補助款領款清冊(如附表3-2)資料,連同購買肥料憑證,送縣市政府申請核撥補助款。

3.申請補助之購買肥料憑證以統一發票為限。

4.鄉鎮輔導單位得分期、按月或季送縣市政府申請核撥補助款。

5.各縣市政府收到鄉鎮輔導單位請領補助款相關憑證資料,經審核無誤後,將補助款核撥鄉鎮輔導單位。

6.鄉鎮輔導單位應以匯款方式,將補助款匯入補助對象帳戶或其指定之帳戶,轉帳(匯款)憑證應留存十年備查,不得給付現金。補助款匯入補助對象之帳戶者,領款清冊補助對象不用簽章。

(七)本補助作業為延續性工作,應依農民實際購買情形辦理核銷,俟計畫核定再核撥補助款,上年度12月份憑證列入當年度辦理核銷,憑證日期應為上年度12月1日至當年度11月30日期間,以符農民實際需要。

(八)鄉鎮輔導單位執行補助肥料推廣相關工作,工作人員同時兼辦其他業務,工作繁重,倍極辛勞,計畫編列補助鄉鎮輔導單位辦理相關推廣工作行政事務業務費及工作人員獎勵金,由縣市政府依鄉鎮輔導單位實際推廣數量或執行補助金額撥付執行單位、工作人員。

六、注意事項:

(一)購肥方式:為符合農民作物施肥需要,採多元彈性處理方式,即由鄉鎮輔導單位或產銷班統一訂貨,或補助對象自行訂貨選購,補助對象繳交全額貨款、全額貨款扣除補助款之配合款均可,惟採購作業均需透明、公開、公正,並有共同採購開會紀錄等供查核。

(二)撥款方式:購肥方式屬繳交全額貨款者,其補助款應匯入補助對象帳戶或其指定之帳戶;屬繳交全額貨款扣除補助款之配合款者,其補助款得經補助對象簽章確認或檢附補助對象會議紀錄,匯入補助對象指定之帳戶。

(三)推廣獎勵施用補助肥料,每一筆農地同一年度以獎勵至最高補助額度為限。同一年度天然災害受損農地、專案產業輔導需求及其他相關計畫之國產有機質肥料,不在此限。獎勵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改善農田地力,以實際運用土地從事農作物栽培者為補助對象。

(四)面積以公頃為單位,有效數字取至小數點下四位,其下一位無條件捨去,補助金額依系統計算結果為原則。

(五)縣市政府應督導鄉鎮輔導單位確實按作業方式及計畫規定辦理,加強宣導相關規定週知補助對象,並落實對於施用補助肥料之補助對象查核輔導工作。

(六)本計畫為延續性工作,執行期限為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配合補助核銷作業時間,縣市政府及鄉鎮輔導單位得訂定受理補助對象申請期程。

(七)為擴大輔導獎勵農民使用補助肥料,減少化學肥料使用量,縣市政府、鄉鎮輔導單位等,得自行編列經費配合獎勵推廣。

(八)縣市政府、鄉鎮輔導單位應輔導補助對象購用補助肥料,不得指定或要求購用某一特定廠牌肥料產品。補助對象如未依規定購用補助肥料、出具不實購買憑證或提供不實耕作土地面積證明資料,或廠商出具不實之憑證,經查證屬實者,除追回當年度補助款,並依法應自負責任外,作業系統管制該補助對象二年內不得申請補助,另出具不實憑證肥料業者所生產之各品牌肥料停止網站登載,二年內均不得列入農糧署網站登載補助肥料品牌名單。

(九)分署、縣市政府、鄉鎮輔導單位等應適時輔導補助對象正確使用肥料及採行合理化施肥措施,減少肥料使用量,以維持地力及增進農業生產力。

(十)分署應督導所轄列為農糧署網站登載推薦品牌之肥料業者,每月十日前於作業系統登錄上個月肥料產品之品項、數量及經銷流向等產銷資料,建立國產有機質肥料及微生物肥料產銷數量及價值之調查統計數據,並勾稽補助數量資料。經分署或農糧署通知未於期限內配合辦理者,該業者未登錄產銷資料之推薦品牌肥料產品停止網站登載推薦,二年內不得列入農糧署網站登載推薦品牌肥料名單。經分署勾稽補助數量資料異常者,該肥料業者所生產之各品牌肥料停止網站登載推薦,二年內不得列入農糧署網站登載推薦品牌肥料名單。

七、管考措施:

(一)為落實計畫之執行,各縣市政府應督導鄉鎮輔導單位落實對於購買補助肥料之補助對象進行查核工作。

(二)肥料業者交貨:

1.國產有機質肥料:鄉鎮輔導單位應要求肥料業者交貨時,以補助對象指定之日期、時間、地點,統一交貨,並確實執行肥料到貨數量查驗,拍照存證。另鄉鎮輔導單位、補助對象應於肥料到貨前5日,於作業系統登錄或填具「國產有機質肥料購肥暨交貨資料明細表」(如附表4),並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所屬分署或辦事處及縣市政府,俾供分署及縣市政府進行補助對象抽查工作及辦理末端購肥(市售肥料)抽驗。

2.國產微生物肥料及農田地力肥料:原則由補助對象自行選購及決定交貨方式。由鄉鎮輔導單位或產銷班統一訂貨者,應要求肥料業者配合於指定之日期、時間、地點,統一交貨,並確實執行肥料到貨數量查驗及拍照備查。

(三)分署邀集縣市政府進行國產有機質肥料補助對象訪查工作並由分署抽驗市售(補助)肥料監控品質,瞭解本計畫推動績效,並填具訪查紀錄表(如附表5)備查。

(四)為確認補助對象是否確實購買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分署邀集縣市政府訪查交貨數量及補助對象施用情形。

(五)分署得邀集縣市政府,前往業者製造廠(場)查核推薦品牌肥料流向數量及出貨明細,比對購肥暨交貨資料明細表及補助款領款清冊,查核農民是否確實購買施用。

(六)分署執行國產有機質肥料末端購肥品質抽驗之樣品送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檢驗肥料品質。抽查件數依年度核定計畫辦理。

(七)鄉鎮輔導單位於作業系統登打補助對象購買補助肥料品項及數量等資料,縣市政府依作業系統計算結果核撥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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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農業資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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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