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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業務

輔導建置特用作物集團產區作業規範(112.7)

111年3月18日農糧生字第1111064396號函修正
112年4月10日農糧生字第1121064542號函修正

一、目的:整合產區農民、產品加工室、農民團體或農企業,以集團化、農商合作生產方式,導入共同用藥、衛生加工與品牌行銷,建構臺灣特用作物之「在地原料、優質安全、全程管控、特色品牌」形象,並落實相關品質認驗證,確保消費者食的安心,進而提升國產特用作物品質與產業競爭力。

二、集團產區定義:以具有行銷能力之農場、產銷班、農民團體、農產行、農企業或經本署認定實際參與農業生產之單位等為營運主體,輔導進行集團化契作栽培,擴大產業經營規模,並落實契作農戶之田間安全用藥教育指導及建立企業化管理模式,引導產、製、銷合作經營,創造品牌特色,建構具產業競爭力之特用作物供應體系。

三、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應具備之資格與條件:

(一)營運主體資格:實際參與生產、加工、行銷等農場、產銷班、農民團體或農企業(農場及農企業應檢附相關合法立案資料)。

(二)營運主體條件:營運主體與特用作物生產單位契作生產、加工處理(管理)、行銷等事實,其經營單一品項特用作物品項如咖啡、杭菊、仙草、薑黃、油茶、山藥及可可之產業規模,全年期契作面積需達10公頃以上。

四、集團產區(土地)應符合之條件:

(一)集團產區之生產土地均不得有超限利用情形,且同一筆土地僅可參與一個集團產區(不得重複申報)。

(二)集團產區至少需有6成生產土地取得「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或「友善審認」,或另有外銷型集團產區,輔導取得GlobalGAP、ISO、HACCP、HALAL、雨林驗證等國際衛生安全驗證。

五、集團產區設置申請與審核程序:

(一)申請與初審:

1、營運主體應填具「特用作物集團產區設立申請表」及「特用作物集團產區設立基本資料」,由農民團體、公所或產業團體彙總後送當地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提出申請。倘營運主體為農民團體者得逕送當地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提出申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經審查基本資料後,將符合條件者之相關申請表單彙送農糧署當地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依「特用作物集團產區設置審查表」進行複審。

2、跨縣市之集團產區,由營運主體營業登記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擔任受理單位,並函請其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協助審核,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應就土地之合法性進行審核後,函復原受理單位。

3、初審內容包括申請表單內容是否填列完整、基本門檻面積是否符合,以及生產土地是否合法等。

(二)複審:

1、由營運主體所在地分署邀集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農業局、學者專家、茶業改良場、各區農業改良場或農糧署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後(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審查),函復申請單位申請通過、列入輔導,並副知農糧署。

2、跨縣市之集團產區,由營運主體營業登記所在地之分署受理後,邀集土地所在地分署、營運主體營業登記及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農業局或縣(市)政府、茶業改良場、各區農業改良場或農糧署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依「特用作物集團產區設置審查表」進行審查後(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審查),函復申請單位通過、列入輔導,並副知農糧署。

3、前已申請通過之集團產區,由分署再確認相關土地資料即可納入輔導。

六、運作方式:由營運主體(農場、產銷班、農民團體、農企業等)擬定集團共用防治作法及用藥品項種類,統一購藥防治或委由區內農戶統一噴藥,達農藥減量減項之安全化生產目標。另由營運主體訂定年度契作價格,統一收購契作生產者農產品,並自訂違規處理或除名退場原則,建立規模化生產管理機制。

七、獎勵補助:

(一)契作獎勵金:依集團產區契作面積核發每公頃5千元獎勵金,相關款項由營運主體統籌運用。執行共同防治噴藥之農戶應於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接受4小時以上之安全用藥教育講習課程,或取得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等政府單位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始得請領本補助款。

(二)擴大規模獎勵金:

1、擴大契作面積:集團土地面積較前一年度每增加5公頃,額外核發擴大契作面積獎勵金1萬元,本項每一集團獎勵金上限20萬元(舉例:增加5公頃,額外核發1萬元;增加10公頃,額外核發2萬元…,以此類推至增加100公頃,額外核發20萬元為上限)。

2、擴大安全驗證面積:在當年度集團土地面積不低於前一年度土地面積下,該集團土地面積之安全驗證比例(產銷履歷、有機驗證或友善審認比例)達80%(含)以上者,每公頃額外核發擴大安全驗證面積獎勵金1,000元(集團產區土地面積採無條件捨去取整數,舉例:集團土地10.5公頃,安全驗證面積達到或超過8.4公頃,以10公頃計,每公頃額外核發1,000元,計核給1萬元,以此類推),本項每一集團獎勵金上限20萬元。

(三)品質自主檢查補助金:補助進行集團產區特用作物安全品質自主檢查(如檢驗重金屬或農藥殘留)費用,每一集團產區補助合格檢驗報告20件,每件補助1/2,每件最高補助3,000元。

(四)國際安全驗證獎勵補助金:補助營運主體通過取得GlobalGAP、ISO、HACCP、HALAL、雨林驗證等相關驗證及教育訓練費用,與驗證無關之機具、設備、器材採購不在補助範圍,每廠補助比例90%,每年最高補助15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五)產銷設施(備)補助金:本項補助應先符合集團產區之執行規定,再由本署視年度相關計畫進行評核補助。

(六)應用研究成果補助金:鼓勵集團產區應用國內試驗研究成果(種苗或技術),經正式取得授權並應用於集團產區契作生產、加工處理(管理)後,得申請補助授權費用,每式補助1/2,最高補助10萬元。

八、營運主體應辦理工作:

(一)督導集團產區內成員(實際參與噴藥者)應於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接受4小時以上之安全用藥教育講習課程,或取得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等政府單位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

(二)與區內農民共同研提訂定當年度田(園)用藥內容,並將共同防治方式及預計用藥內容(藥劑名稱、廠牌等)通報輔導機。

(三)不定期督導特用作物之農戶是否依擬定用藥內容進行共同防治並記錄,對不配合之農戶應主動提報並剔除參與資格。

(四)輔導農戶申請使用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友善審認或國際衛生安全驗證等,對於收購之農產品隨機個別取樣留樣,並進行自主送樣檢驗,若有農藥檢出不合格時,則依留樣進一步追溯。

(五)與區內農民共同研訂年度收購價格,並積極拓展契銷通路。

九、集團產區內農戶應辦理工作:

(一)實際參與噴藥者應參加安全用藥講習4個小時以上。

(二)按照集團產區內之共同防治方法及用藥內容進行生產田(園)區安全用藥。

(三)落實特用作物生產與用藥記錄。

(四)配合原料、加工品取樣抽檢。

(五)積極參與產銷履歷驗證、有機驗證、友善審認或其他國際衛生安全驗證。

十、查核作業:由營運主體於採收前2週主動告知本署各區分署,由分署從自有與契作清冊中,採隨機方式選取抽查農地(含備取)。

(一)田區與農戶查核:由營運主體依分署隨機抽查名單不定期前往查驗是否確實種植該集團產區之特用作物(經濟栽培)、是否落實耕作與用藥記錄如後查核紀錄表。(如後查核紀錄表)。

(二)營運主體查核:由各區分署依隨機抽查名單,不定期至營運主體田區或理集貨場進行會同抽查自主送驗;並查驗是否訂定集團共同用藥項目及防治方法、是否輔導產區內農戶通過取得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友善審認或國際衛生安全驗證等達50%以上,是否落實自主留樣送驗及契作契銷(如後查核紀錄表)。

十一、跨區查核作業:集團產區如遇有跨縣市之特用作物之生產田(園)及理集貨場者,則由該集團產區營運主體營業登記所在地之農糧署所在地分署統籌進行跨區查核分工作業,針對進行查核之田(園),聯繫其所在地分署進行相關查核作業。查核結果再送該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所在地分署,俾憑辦理獎補助作業。

十二、經費核撥注意事項:

(一)經年度查核符合規定者,獎補助經費採一次撥付,營運主體最遲應於12月10日前向分署提出申請撥付。

(二)契作獎勵金及擴大規模獎勵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1、領款收據(含指定撥款帳戶,且領款金額包括各項獎補助金)。

2、契作獎勵金及擴大規模獎勵金土地清冊。

3、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或執行共同防治噴藥農戶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接受4小時以上之安全用藥教育講習課程(從事有機或友善農業者請提供參加有機及友善耕作農業田間栽培及肥培管理等有機農業相關課程),或實際(代)噴藥人員取得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等政府單位核發之代噴藥技術人員訓練證書,始得請領

4、產銷履歷、有機驗證或友善審認證書影本。

(三)品質自主檢查補助金:應檢附進行集團產區品質安全自主檢查之合格報告及費用發票或檢驗單位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四)國際衛生安全驗證補助金:應檢附國際衛生安全驗證證書及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五)應用試驗研究成果補助金:應檢附國內農業試驗研究單位開立之品種權或技術移轉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十三、退場機制:為落實集團產區管理,倘無正當原因經連續2年查核不符合項次(包含田區與農戶之查核、農藥殘留抽檢、營運主體之查核、實施噴藥防治教育訓練之查核、自主管理之農藥檢驗報告)達2項以上者,隔年度不予列入本計畫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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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