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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

108年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實施計畫

一、依據

農業發展條例第26條及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相關規定。

二、目的

為輔導農業產銷班提升經營績效,促進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執行成效,特訂定本計畫,以選拔績優產銷班作為學習典範,帶動其他產銷班之升級,全面提升農業競爭力。

三、辦理期間:108年4月1日至8月31日。

四、參選資格

(一)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登記有案滿1年且最近1次初評成績達95分以上(總分為120分)之農業產銷班。

(二)曾經獲選為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並接受表揚者,自獲獎之翌年起10年內,不得再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之評選。

(三)參加最近3次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中,曾有2次獲選為全國優良農業產銷班者,自第2次獲選為全國優良農業產銷班之翌年起6年內不得再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

五、實施方法及分工

(一)鄉(鎮、市、區)評選

1.由同意輔導農業產銷班之農(漁)會、公所、合作社(場)及產業團體等輔導單位主辦。

2.各輔導單位得組成評選小組,就其所同意輔導之農業產銷班,且符合參選資格者,於108年4月1日至25日期間進行實地評選工作。

3.各輔導單位就實際評選結果,得推薦1個農業產銷班參加直轄市、縣(市)之評選。

4.各輔導單位所推薦參加評選之農業產銷班,應檢附該班108年農業產銷班評鑑表(108年未辦理評鑑之農業產銷班則請檢附107年評鑑表)影本1份及「108年輔導單位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具體事蹟表(連同電子檔)」(如附表二)函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縣(市)評選

1.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管局(處)主辦;並輔導轄區內各農業產銷班輔導單位辦理相關推薦工作。

2.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管局(處)邀請轄內有關機關代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縣(市)農會、專家、有關團體或地方人士等)組成至少5人直轄市或縣(市)評選小組,優先辦理轄內各輔導單位所推薦農業產銷班之實地複評。

3.直轄市、縣(市)評選小組於108年5月1日至6月10日期間,就轄內各輔導單位所推薦農業產銷班逐一進行評選,並按分配數擇優推薦參加區域評選。

4.直轄市、縣(市)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班數以107年12月11日農業產銷班數占全國總班數比例,依附表一推薦班數計算基準表進行推薦(全國以推薦50班作為計算基準),惟個別直轄市、縣(市)經計算不足推薦1班者以1班計算。經核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選後總計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班數為57班。

5.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農業產銷班,應檢附「108年輔導單位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具體事蹟表」(如附表二之一至之四)及「108年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事蹟摘要表」(如附表三之一至之四)、「108年推薦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一覽表」(如附表四),並連同上述資料之電子檔,函送轄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評選。

(三)區域評選

1.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所轄區域為分區標準,區域評選由各區農業改良場主辦。

2.各區農業改良場得視入選農業產銷班之產業別,會同各產業之試驗改良場(所)、農糧署各區分署及相關專家學者等至少5人組成之評選小組,全程進行評選以求客觀、公正。

3.各區農業改良場應於108年6月15日至7月25日就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推薦之農業產銷班,進行實地評選工作。

4.各區農業改良場經評選後,推薦參加全國性評選之班數合計為30班,各場推薦全國評選之班數分配,係依各場轄區內農業產銷班數占全國總班數之比例計算(如附表一)。

5.經各區農業改良場評選後,推薦參加全國評選之農業產銷班,應檢附「108年輔導單位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具體事蹟表」、「108年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事蹟摘要表」、「108年各區農業改良場推薦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事蹟摘要表」(如附表五之一至之四)及「108年推薦參加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一覽表」(如附表六)。

(四)全國評選

1.由農委會組成評選委員會,農糧署兼辦相關幕僚工作。

2.評選委員由農委會派(聘)15人至17人組成。由農委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農委會業務單位主管(所屬機關首長)及外聘學者專家擔任。

3.彙整各區農業改良場推薦參加全國評選之農業產銷班相關資料。

4.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工作時,由各區農業改良場就所推薦之農業產銷班優良事蹟向評選委員簡報。

5.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由評選委員會委員以投票方式產生,以序位1至10之10班列為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序位11至20之10班列為全國優良農業產銷班。

六、推薦時間

(一)鄉(鎮、市、區)之輔導單位應於108年4月30日前,檢齊相關資料,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推薦。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齊相關評選資料於108年6月15日前,函送轄區各區農業改良場。

(三)各區農業改良場應檢齊參加全國評選之農業產銷班相關資料(紙本2份及電子檔),於108年7月31日前,函送農糧署。

(四)農委會於108年8月31日前完成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

七、頒獎及表揚

(一)經評選之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由農委會公開表揚。

(二)獲選為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者,每班給予新臺幣20萬元獎勵金。

(三)獲選為全國優良農業產銷班者,每班給予10萬元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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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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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8-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