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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四點及第六點附件一、第十一點附件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三日生效。

發布日期:112-04-2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121073266號

修正「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四點及第六點附件一、第十一點附件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三日生效。

  附修正「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四點及第六點附件一、第十一點附件二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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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修正規定第四點修正規定(odt)43
第六點附件一修正規定第六點附件一修正規定(pdf)61
第十一點附件二修正規定第十一點附件二修正規定(pdf)53
  • 資料來源:
  • 瀏覽人次:2913
  • 更新日期:11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