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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標售報廢財物一批案)投標廠商投標資格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或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或廢棄物清除業

發布日期:112-05-2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農糧秘字第1121077267號
附件:投標須知、標售清單、底價等表格、投標單

主旨:更正投標廠商投標資格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或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或廢棄物清除業,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物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批報廢財物標售品名、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額如附表及標售清單。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112年6月8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於本署(中興辦公區)第三會議室公開開標。當天如因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個工作天下午(時間、地點不變)。

三、投標資格:凡經政府登記立案「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或「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請附證明文件)。

四、投標方式:請至本署全球資訊網-新聞最前線-公告下載相關資料,於本公告日起至112年6月7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寄(送)達本署秘書室(事務科)(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華路8號)。

五、本批標售標的物,投標人得於開標日前洽本署秘書室(事務科)安排參觀。

六、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在開標日次日起2日內至本署秘書室出納一次繳清(所繳保證金抵繳價款)。

七、本案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3日內,由本署按現狀交付標的物,並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

八、本案應注意事項:

(一)本署對變賣之財物因屬報廢品,不負民法之瑕疵擔保責任,縱有內含零件數量缺少,足使其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亦同。買受人均不得主張本署應負瑕疵品擔保責任。

(二)得標廠商應依環保相關法規處理本批報廢品,本批報廢品經售出,日後若有影響環保、公害或觸犯現行法律規章等情事發生,概由得標廠商負完全責任。

九、投標廠商就本標售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十、其他詳見投標須知。



 
署長  胡  忠  一
恆溫槽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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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農糧署111年度廢品標售投標須知農委會農糧署111年度廢品標售投標須知(odt)95
112年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112年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odt)90
112年廢品標售投標單112年廢品標售投標單(odt)76
112年廢品標售清單112年廢品標售清單(pdf)212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odt)69
恆溫槽照片恆溫槽照片(jpg)100
  • 資料來源:農糧署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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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