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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

2007年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實施方法

一、依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11月18日第647次主管會報通過「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實施計畫」。

二、目的

為加強輔導農業產銷班組織企業化、資訊化及制度化,激勵發揮創新經營,有效提升農業競爭力。

三、參選資格

  1. 依規定登記有案滿一年,經最近一年初評成績達95分以上(總分為120分)之農業產銷班。
  2. 曾經獲選為十大績優產銷班並接受表揚者,5年內不得再參加本計畫之評選;3年內有2年獲選為優良產銷班者,從第2次獲獎之次年起3年後始得再參加評選。

四、實施方法與分工

  1. 鄉鎮(市區)級評選
    1. 由同意輔導產銷班之農會、公所、合作社(場)及產業團體等輔導單位主辦。
    2. 各輔導單位得組成評選小組,就其所同意輔導之產銷班,且符合參選資格者,於96年4月期間進行實地評選工作。
    3. 各輔導單位就實際評選結果,得推薦1班產銷班參加直轄市及縣(市)層級之評選。
    4. 各輔導單位所推薦參加評選之產銷班,應檢附該班96年產銷班評鑑表(96年未辦理評鑑產銷班則請檢附95年評鑑表)影本一份及「96年輔導單位推薦績優農業產銷班具體事蹟表(連同電子檔)」(如附表二)函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2. 直轄市、縣(市)級評選
    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主管單位主辦;並輔導轄區內各產銷班輔導單位辦理相關推薦工作。
    2. 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管單位邀請轄內有關機關代表(縣(市)政府、縣(市)農會、專家、有關團體或地方人士等)組成至少5人之縣(市)評選小組,優先辦理轄內各輔導單位所推薦產銷班之實地複評。
    3. 縣(市)評選小組於96年5月1日至6月25日期間,就轄內各輔導單位所推薦產銷班逐一進行評選,並按分配數擇優參加區域評選。
    4.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評選後總計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班數以100班為原則。直轄市、縣(市)推薦班數以96年3月底各縣市產銷班數占全國總班數之比例為計算基準;惟個別縣市經計算不足1 班者以1班計算(如附表一)。
    5. 推薦參加區域級評選之產銷班,應檢附「96年輔導單位推薦績優農業產銷班具體事蹟表」,及「96年縣(市)政府推薦績優農業產銷班事蹟摘要表」(如附表三)、「96年推薦參加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一覽表」(如附表五),並連同上述資料之電子檔,函送轄區內農業改良場辦理再評選。
  3. 區域評選
    1. 區域級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由各區農業改良場主辦。
    2. 各區農業改良場得視入選產銷班之產業別,會同畜產試驗所、水產試驗所、茶葉改良場(如無該產業別,則不需請相關試驗場所,由農改場遴選適當人員)及農糧署各區分署等組成至少5人之評選小組,全程進行評選以求客觀、公正。
    3. 各區農業改良場應於96年7月底前就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推薦之產銷班,進行實地評選工作。
    4. 各區農業改良場經評選後,推薦參加全國性評選之班數合計為30班,各場推薦全國評選之班數分配,係依各場轄區內產銷班數占全國總數之比例計算(如附表一)。
    5. 經各區農業改良場評選後,推薦參加全國評選之產銷班,應檢附「96年輔導單位推薦績優農業產銷班具體事蹟表」、「96年縣(市)政府推薦績優農業產銷班事蹟摘要表」、「96年各區農改場推薦績優農業產銷班事績摘要表」(如附表四)及「96年推薦參加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一覽表」(如附表六)。
  4. 全國評選
    1. 由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主辦,並兼相關幕僚工作。
    2. 報請本會主任委員遴聘17至21人組成評選委員會。
    3. 彙整各區農業改良場推薦參加全國評選產銷班30班之相關資料。
    4. 本會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工作時,由各區農業改良場就所推薦之產銷班優良事蹟向評選委員簡報。
    5. 全國十大績優產銷班由評選委員會委員以投票方式產生,其餘20班列為優良產銷班。

五、推薦時間

  1. 鄉鎮(市區)級之各輔導單位應於96年4月30日前檢齊相關資料,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推薦。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齊相關評選資料於96年6月30日前,函送所屬各區農業改良場。
  3. 各區農業改良場亦應檢齊參加全國性評選產銷班之相關資料,於96年7月31日前函送農糧署辦理。
  4. 全國十大績優產銷班於96年8月31日前完成評選。

六、頒獎與表揚

  1.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評選之全國十大績優產銷班及優良產銷班,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開表揚。
  2. 獲選為十大績優產銷班者,每班給予20萬元獎勵金;獲選為優良產銷班者,每班給予5萬元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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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六附表一~六(doc)附表一~六(pdf)900
  •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企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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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