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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

公告「英國、法國、奧地利、丹麥、芬蘭、荷蘭、德國、義大利、紐西蘭及澳大利亞等十國為與我國有機農產品管理同等性之國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0981046004號

主旨:公告「英國、法國、奧地利、丹麥、芬蘭、荷蘭、德國、義大利、紐西蘭及澳大利亞等十國為與我國有機農產品管理同等性之國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1. 與我國有機農產品管理同等性之國家及其產品範圍如下:
    1. 英國、法國、奧地利、丹麥、芬蘭、荷蘭、德國、義大利及紐西蘭:有機農糧產品及有機農糧加工品。
    2. 澳大利亞:有機農糧產品、有機農糧加工品、有機畜產品及有機畜產加工品。
  2. 前揭國家認證之驗證機構於該國家境外依其有機管理法規及技術性規定執行驗證之結果併予採認,並以公告產品範圍為限。

主任委員 陳武雄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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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