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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

進口農糧產品及農糧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之認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農授糧字第0981046404號
主旨:有關進口業者申請核發進口農糧產品及農糧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時,依規定所應檢附進口農糧產品、農糧加工品經有機驗證之證明文件,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1. 查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進口有機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以有機名義販賣者,進口業者於販賣前,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該等產品「經有機驗證之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審查通過後,由本會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同辦法第5條,係補充上述所稱「經有機驗證之證明文件」,有關其有效簽發單位、應記載內容及文件簽發日期之相關規定。以上合先敘明。
  2. 減輕有機管理規範新制對於進口業者之營運影響,並促使業者儘速調整俾合於規範常軌,進口業者於申請核發本(98)年4月30日之前進口(以進口報單所載之進口日期為準)之農糧產品、農糧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時,其所檢附該等產品之「經有機驗證之證明文件」,如其文件之內容項目有所欠缺,或無法符合進口有機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之期間規定且屬無法如期補正者,得以下列文件(1式2份)補充之:
    1. 驗證該進口產品之外國驗證機構所簽發之其他證明文件。
    2. 該進口產品之外國生產廠(場)所簽發之證明文件。
    3. 經本會農糧署分署認可之文件。
  3. 進口業者檢附前項之文件如非中文本,應併附加蓋進口業者及其負責人之印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等文字之中文譯本二份。
主任委員 陳武雄
本案授權農糧署決行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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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