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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業務

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作業規範

110年6月11日公告
110年8月2日修正
111年3月17日修正
111年4月29日修正
112年3月3日修正
 
一、目的

配合「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中長程計畫,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速建構全國農產品冷鏈物流體系,建立從生產端到消費端完整冷鏈不斷鏈之物流體系,提升農產品到貨品質與市場競爭力,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申請者資格

1.從事種植、契作、加工或理集貨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等,並需提供契作名單。農民團體係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訂之依農會法、農業合作社法所組織之農會、農業合作社;農企業定義為具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與農糧業務產、製、儲、銷、加工等有直接關係,且具有國產農糧作物契作契銷之相關事實者。

2.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農業財團法人單位。

(二)申請條件

1.農民團體與農企業之運銷、加工實績

(1)倘為106年(含)以前成立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需具有下列運銷、加工實績任一項:

甲、運銷實績:近五年擇其中三年共同運銷、直銷量及外銷量加總之年平均達附件一所定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

乙、加工實績:近五年擇其中三年辦理蔬果截切、加工型作物、地區性農產品或釀酒之年平均收購加工量達附件一所定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

(2)倘為106年(不含)以後成立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擇成立後其中任一年之運銷實績或加工實績達上述基準量之五成以上者。

2.營運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之土地及建築應為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並須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文件(運輸冷藏車及堆高機不受此限,另其他可移動型小型設備,授權本署各區審查衡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倘申請項目營運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與申請單位不同時,應檢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書,並經法院公證,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約之有效期限應逾補助之冷鏈設施(備)其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

(2)須於計畫核定前提供申請項目營運之土地合法使用(例如: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相關文件,並於核銷前提供建物使用執照。

(3)倘於提出申請時尚未取得土地相關證明文件,須於收到審查結果公文之3個月內補正土地相關資料送本署各區分署,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以展延1次、3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補助資格。

3.配合政策之實績:其業務經營及財務管理健全,配合本署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有具體成果者(例如取得產銷履歷或有機等農產品驗證、配合政策辦理收購、加工、促銷活動、友善環境耕作、集團產區、外銷專區、統一用藥、花卉系統性作業規範等,或其他經本署各區分署認定者)。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項目
 
申請單位營運所需之採後處理、集貨、分級包裝、加工、貯運等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項目參考表如附件二)。

(二)補助基準
1.每年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該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檢討。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申請補助上限原則不超過3,000萬元。倘經規劃屬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之案件,補助上限不受前述原則限制。
(因應111年度「農委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本作業規範調整,倘前已核定之補助案件因上述基準調整致補助金額超過3,000萬元,仍授權各區分署核定計畫,免再簽報本署)

2.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倘非屬「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列之補助項目,以3家估價單最低價者核算補助上限。單項設施(備)補助以不超過50%為原則,惟考量各級農會財務情形,農會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附表三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分成三類,將於審查時視經費額度及計畫內容酌予核定最高補助比率如下:

(1)第一類為1至12組,最高補助比率80%。

(2)第二類為13至18組,最高補助比率65%。

(3)第三類為19至25組,最高補助比率50%。

四、申請及審查流程

(一)由農民團體及農企業提出申請(參考附圖1):

1.提出申請:由本署各區分署受理具產業需求及潛力之單位提出申請,請申請單位於指定日前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三)等資料函送所屬(依申請單位實際營運場域所在地)本署轄區分署。

2.書面審查:由本署各區分署審查其符合申請資格及條件後,針對生產運銷實績、冷鏈相關知識及示範場域、補助及執行成效、政策配合度等進行書面審查,並填寫評分表(如附件四),後由本署各區分署邀請專家(至少三人,其中至少一人為轄區改良場所專家)針對申請補助金額1,000萬元(含)以下者之營運計畫進行書面審查,並填寫評分表(如附件五),並視需求再進行現地訪視。

3.現地訪視:申請補助金額1,000萬元(不含)以上者,由本署各區分署邀集專家(至少三人,其中至少一人為轄區改良場所專家)擔任審查委員至現地訪視,建議設置與改善方案,填具現地訪視表(如附件六)作為補助優先順序之參考。

4.核定補助:由本署各區分署參酌審查結果並視轄內產業輔導需求,將補助單位、項目、數量及金額等彙整簽報本署,倘有涉及補助基準或審查認定原則等相關疑義,再由本署召開綜合研商會議。後由本署各區分署函請受補助單位至計畫管理系統研提計畫,於文到一個月內函送本署各區分署核定,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或調整補助項目,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各區分署申請展延或變更。

5.督導查核:計畫核定後,由本署各區分署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據計畫進度辦理。計畫執行完畢後,由受補助單位辦理驗收,並由本署各區分署或邀集轄區改良場專家不定時進行實地查核,製作查核紀錄表(如附件七)備查,以掌握計畫執行情形,作為爾後補助之參考。其餘事項請依本規範第六點辦理。

(二)各試驗改良場所推薦(參考附圖2)

1.提出申請:由各試驗改良場所填寫推薦表(如附件八)推薦具潛力之農民團體或農企業,於本署指定日前函送本署彙整。原則每季推薦一次,各試驗改良場所每季推薦至多3個單位,將視經費運用情形滾動調整。

2.召開研商會議:由本署邀集各試驗改良場所及本署各區分署召開會議,由各試驗改良場所說明轄內之推薦案件,由本署依會議決議簽報受補助單位、項目、數量及金額,將簽核結果函請各試驗改良場輔導受補助單位至計畫管理系統研提計畫,於文到一個月內函送本署各區分署核定,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或調整補助項目,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各區分署申請展延或變更。

3.督導查核:計畫核定後,由各試驗改良場所輔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據計畫進度辦理。計畫執行完畢後,由受補助單位辦理驗收,並由本署各區分署不定時邀集各試驗改良場所進行實地查核,製作查核紀錄表(如附件七)備查,以掌握計畫執行情形,作為爾後補助之參考。其餘事項請依本規範第六點辦理。

五、績效評估:

由本署各區分署定期蒐集補助計畫執行成果。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辦理績效評估作業,定期回報銷售實績、效益等,並配合派員參加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

六、補助購置之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管理使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補助之設施(備)應配合政府政策,協助外銷、加工及儲存等產銷穩定措施。如不配合且情節重大者應追減(繳)計畫經費。

(二)請本署各區分署輔導受補助單位於受補助之1年內取得理集貨場、包裝場或加工場等相關驗證,例如ISO、HACCP、PrimusLabs、
GLOBALG.A.P.、產銷履歷作物加工、分裝及流通驗證或有機農產品加工、分裝及流通驗證、花卉系統性作業規範等。

(三)本署得隨時派員或會同審計人員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及計畫所購置之財產,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凡經發現成效不佳、未依核定計畫用途支用、虛(浮)報、支出憑證單據或其他請款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四)補助購置之設施(備)須為新品,且未曾接受其他計畫補助,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五)補助之設施(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查有毀損者,須於查核日起三個月內修建完成,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六)經營主體對於設施(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之設施(備)自購置後於未達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三年為限)前,不得處分或設定他項權利。但經本署各區分署同意(請先填具附件九報請本署各區分署審核)處分有所得者,應按補助比率繳還本署。經查獲擅自處分或設定他項權利(例如轉售、轉讓或報廢等),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七)計畫核定後,補助之設施(備)應將設置前、中、後階段分別拍照建立資料以備查核。

(八)參與本計畫補助者,須配合本署及各區分署辦理示範觀摩等活動及相關資料蒐集,本計畫補助採用之相關圖檔文件、電子檔案及模型等,應無償提供本署及各區分署用於推廣宣導與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
 
  (九)本署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財產,應予註記「農業部農糧署補助:計畫編號」字樣,並於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補助之設施(備)單筆採購之補助比例達採購金額之1/2以上,且補助金額達150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七、為配合重要農業政策推動,執行時如有極特殊情形或具急迫性,得由本署(或得授權本署各區分署)依實際需求另案簽報計畫。

八、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農業部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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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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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