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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業務

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作業規範


110年6月11日公告
110年8月2日修正
111年3月17日修正
111年4月29日修正
112年3月3日修正
113年5月31日修正
114年4月29日修正
一、目的

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速建構全國農產品冷鏈物流體系,建立從生產端到消費端完整冷鏈不斷鏈之物流體系,提升農產品到貨品質與市場競爭力,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申請者資格

1.從事種植、契作、加工或理集貨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等,並需提供契作名單。農民團體係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訂之依農會法、農業合作社法所組織之農會、農業合作社;農企業定義為具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與農糧業務產、製、儲、銷、加工等有直接關係,且具有國產農糧作物契作契銷之相關事實者。

2.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農業財團法人單位。

(二)申請條件:

1.具有運銷或加工實績(擇一)

(1)成立達5年(含)以上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運銷實績:近五年擇其中三年共同運銷、直銷量及外銷量加總之年平均達附件一所定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加工實績:近五年擇其中三年辦理蔬果截切、加工型作物、地區性農產品或釀酒之年平均收購加工量達附件一所定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

(2)成立未達5年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擇成立後其中任一年之運銷實績或加工實績達上述基準量之五成以上者。

2.農企業國產原料使用量占比需超過50%(國產原料使用量/(國產原料使用量+進口量))。

3.營運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之土地及建築應為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並須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文件(運輸冷藏車及堆高機不受此限,另其他可移動型小型設備,授權本署計畫受理單位審查衡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倘申請項目營運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與申請單位不同時,應檢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書)及留置權拋棄同意書(應載明就受補助設施(備)拋棄留置權、同意配合查核及行政執行),並經法院公證。前開相關文件之有效期限應逾補助之冷鏈設施(備)其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

(2)須於計畫核定前提供申請項目營運之土地合法使用(例如: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相關文件,並於核銷前提供建物使用執照。

(3)倘於提出申請時尚未取得土地相關證明文件,須於收到審查結果公文之3個月內補正土地相關資料送本署計畫受理單位,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以展延1次、3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補助資格。

4.配合政策之實績:其業務經營及財務管理健全,配合本署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有具體成果者(例如取得產銷履歷或有機等農產品驗證、投保農業保險、配合政策辦理收購、加工、促銷活動、友善環境耕作、集團產區、外銷專區、統一用藥、花卉系統性作業規範等,或其他經本署及各區分署認定者)。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項目

申請單位營運所需之採後處理、集貨、分級包裝、加工、貯運等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項目參考表如附件二)。

(二)補助基準

1.每年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該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檢討。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申請補助上限原則不超過3,000萬元。倘因設備建置期程涉跨年度或年度預算額度等因素,補助上限得依實際情形彈性調整,另倘經規劃屬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之案件,補助上限不受前述原則限制。

2.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倘非屬「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列之補助項目,以3家估價單最低價者核算補助上限。單項設施(備)補助以不超過50%為原則,惟考量各級農會財務情形,農會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附表三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分成三類,將於審查時視經費額度及計畫內容酌予核定最高補助比率如下:

(1)第一類為1至12組,最高補助比率80%。

(2)第二類為13至18組,最高補助比率65%。

(3)第三類為19至25組,最高補助比率50%。

四、申請及審查流程

(一)由農民團體及農企業提出申請:

1.受理申請:由本署或各區分署視產業輔導需求擇定或受理有意願及潛力之單位提出申請,請申請單位於指定日前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三)等資料函送本署或所屬(依申請單位實際營運場域所在地)轄區分署。

2.書面審查:由本署計畫受理單位審查其符合申請資格及條件後,針對生產運銷實績、冷鏈相關知識及示範場域、補助及執行成效、政策配合度等進行書面審查,並填寫評分表(如附件四),作為補助優先順序之參考,原則低於60分者不納入補助。必要時得由本署計畫受理單位邀集縣市政府、改良場所或專家學者等共同審查。

3.核定補助:由本署計畫受理單位參酌審查結果並視轄內產業輔導需求核定補助單位、項目、數量及金額,倘有涉及補助基準或審查認定原則等相關疑義,再由本署召開綜合研商會議。後由本署計畫受理單位函請受補助單位至計畫管理系統研提計畫,於文到一個月內函送本署計畫受理單位核定,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或調整補助項目,須以公文敘明理由申請展延或變更。

4.督導查核:計畫核定後,由本署計畫受理單位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據計畫進度辦理。計畫執行完畢後,由受補助單位辦理驗收,並由本署計畫受理單位不定時進行實地查核,製作查核紀錄表(如附件五)備查,以掌握計畫執行情形,作為爾後補助之參考。其餘事項請依本規範第六點辦理。

(二)為配合重要農業政策推動,執行時如有特殊情形或具急迫性,得由本署(或得授權本署各區分署)依實際需求另案簽報計畫。

五、績效評估:

由本署及各區分署定期蒐集補助計畫執行成果。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辦理績效評估作業,定期回報銷售實績、效益等,並配合派員參加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

六、其他應配合事項:

(一)補助之設施(備)應配合政府政策,協助外銷、加工及儲存等產銷穩定措施。如不配合且情節重大者應追減(繳)計畫經費。

(二)視受補助場域實際經營內容需求,請本署計畫受理單位輔導受補助單位於受補助之3年內取得符合GPH(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或其他相關規範(驗證)。

(三)本署得隨時派員或會同審計人員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及計畫所購置之財產,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凡經發現成效不佳、未依核定計畫用途支用、虛(浮)報、支出憑證單據或其他請款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四)補助購置之設施(備)須為新品,且未曾接受其他計畫補助,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五)補助之設施(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查有毀損者,須於查核日起三個月內修建完成,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六)經營主體對於設施(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設施(備)自購置後於未達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三年為限)前,需填具附件六送本署計畫原核定單位依其必要性及實際經營情形審核,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處分(例如出售、交換、贈與、報廢或設定他項權利等),處分有所得者,應按補助比率繳還本署。經查獲擅自處分者,依情節輕重得命其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並對該受補助者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七)計畫核定後,補助之設施(備)應將設置前、中、後階段分別拍照建立資料以備查核。

(八)參與本計畫補助者,須配合本署及各區分署辦理示範觀摩等活動及相關資料蒐集,本計畫補助採用之相關圖檔文件、電子檔案及模型等,應無償提供本署及各區分署用於推廣宣導與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

(九)本署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財產,應予註記「農業部農糧署補助:計畫編號」字樣,並於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補助之設施(備)單筆採購之補助比例達採購金額之1/2以上,且補助金額達150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七、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農業部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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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流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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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