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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業務

輔導引進省工農糧機械設備示範推廣計畫(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農糧字第105107003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農授糧字第1061068313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農授糧字第1061069121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農授糧字第1091068166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農授糧字第1111071583號函修訂

一、目的

輔導農民、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引進農糧產業適用且國內無產製之國外商品化農機設備,以加速農業機械化推廣,紓緩農業缺工問題,同時藉由國外農機產品之創意,激勵國內業者改良開發,提高技術與品質,拓展國際市場。

二、補助機種

確有省工效益且國內無商品化產製,並可協助國內農糧產業發展之現場作業或採後處理農機設備機種。

三、補助對象

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個別農民、產銷班、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

四、補助標準

進口農機設備以國外離岸價格報價單之金額(須經製造國公證或認證)加計4成(運費、保費、報關、簽審及服務費等)補助二分之一為原則,最高補助額度每台以新臺幣600萬元為限,餘由受補助者自籌配合。

五、作業程序

(一)申請

由需求者自行或透過貿易商、農機業者、網路或報章雜誌等途徑,搜尋需求機種與填具申請書(如附件1),並檢附下列文件透過輔導單位(農會或合作社場)向農業部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提出申請,經分署初審後提報農糧署審查。

1.製造國公證或認證之國外原廠報價單(併附中文譯本);得先檢附國外原廠報價單,倘經審查通過,應補正製造國公證或認證文件。

2.農機設備之規格、用途中文說明書及原廠型錄。

(二)審查

由農業部農糧署邀集試驗改良場(所)、學者專家及相關產業團體等組成審查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進行審查。

(三)計畫研提

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由農糧署通知分署轉知受補助對象之輔導單位(農會等)或農民(產業)團體研擬計畫書送分署核定後,納入年度計畫補助辦理。

六、查驗審核

(一)受補助者應於農機設備交貨後2週內,檢附原廠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向輔導單位(農會等)或分署申請查驗。

(二)查驗人員應於1週內辦理查驗,核對農機機種、廠牌型式、本機及引擎號碼、農機具主要規格等是否與核定機種相符,並填具查驗表。(如附件2)。

(三)經查驗通過並提具省工效益實地測試報告後撥付補助款。

七、實地測試

(一)補助農機由分署安排邀請當地試驗改良場(所)或大專院校研發人員及台灣農機工業同業公會代表等組成測試小組,協助受補助者辦理實地測試。

(二)農機進口後由測試小組於1個月內提具省工效益測試報告(如附件3)。

八、示範觀摩

(一)引進之農機設備經實地測試結果,適合國內農民耕作習慣、作業模式及符合實際需求,且具省工效益者,由輔導單位(農會等)或農民(產業)團體選定地點辦理示範觀摩會,推廣農民使用。

(二)引進之農機設備經實地測試結果,需改良部分結構、功能者,藉由整合農業部試驗改良場(所)或各大專院校研發人力協助辦理,改良後之農機設備性能經評估適用及具省工效益後,再辦理示範觀摩會。

九、推廣使用

(一)經示範引進適合國內耕作方式之農機設備,後續推廣由相關產業主管單位納入年度計畫補助辦理。

(二)引進之農機設備經改良結構(排除智慧財產權),鼓勵廠商拓展國際市場。

十、其他事項

(一)引進之農機設備必須為新品,自購置後五年內均不得轉讓;如有轉讓之必要時,應報經農業部農糧署各區分署同意。

(二)申請人有拒絕抽查或查核、補助農機失竊無法提供報案三聯單、擅自轉售、逕自轉讓或發現有迴避向農業部農糧署各區分署申請備查義務情形者、未依補助用途使用、提供虛偽不實、隱匿資料、虛報、套購、因故退貨、以詐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款之情形者,應繳回補助款。除因故退貨者外,並自分署函文通知日起5年內不予列入農糧署農機補助對象。

(三)引進之農機設備實地測試及示範觀摩會所需經費,得由農業部農糧署計畫酌予補助。

(四)引進之農機需改良者,由農業部試驗改良場(所)或各大專院校研提科技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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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引進省工農糧機械設備示範推廣計畫1120113(定)輔導引進省工農糧機械設備示範推廣計畫1120113(定)(pd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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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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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