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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糧署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農業部農糧署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一、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以下合稱閱覽)資料或卷宗
(以下簡稱檔案),應依案件或卷宗為單位,並填具申請書(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聯絡電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除其名稱及主事務所(主營業所)外,並應依上開規定填具其管理人或代表人之相關資料。

(二)由代理人代為申請者,除應依第一款填具本人之資料外, 並須載明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證明文件字號。

(三)申請項目。

(四)申請閱覽檔案之名稱或內容要旨(含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五)申請目的。

(六)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郵寄方式送達本署。

三、本署受理檔案閱覽之申請案,由業務單位負責審核辦理。四、業務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審查是否合於檔案法第十八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如屬依法令不得提供閱覽或應依其他法令申請閱覽者,受理單位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屬不合規定但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完成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得敘明理由依法駁回申請。

五、本署對於申請案件,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  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提供應用申請者,應敘明應用方式、閱覽時間、地點、連絡人員及電話、檔案應用注意事項(附件二)、收費標準及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二)暫無法提供使用者,應載明無法提供原因及法令依據。

六、申請案件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至指定地點,出示核准通知書、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由代理人辦理時, 附件三)經查驗無訛及完成登記程序後,由承辦人員陪同閱覽檔案。身分證明文件應俟申請人完成檔案閱覽,經承辦人員收受歸還檔案並清點無誤後交還。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署得拒絕提供閱覽。

七、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如發  生下列情形者,承辦人員應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八、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如 未能於當日應用檔案完畢者,業務單位承辦人應先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四)註記應用情形,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 續閱。

九、檔案應用完畢還卷後,申請人應將檔案交還陪同承辦人員點收無訛,由申請人依申請書中申請項目(如須複印應先計算頁數)以收費標準換算繳費金額,並開立收據併同檔案複製品,交予申請人。
前項費用之收取,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 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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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件三-農業部農糧署檔案應用委任書4.附件三-農業部農糧署檔案應用委任書(odt)4.附件三-農業部農糧署檔案應用委任書(docx)125
3.附件二-農業部農糧署檔案應用注意事項3.附件二-農業部農糧署檔案應用注意事項(pdf)60
2.附件一-農業部農糧署檔案應用申請書2.附件一-農業部農糧署檔案應用申請書(odt)2.附件一-農業部農糧署檔案應用申請書(doc)139
1.農業部農糧署檔案申請閱覽須知1.農業部農糧署檔案申請閱覽須知(pdf)69
  • 資料來源:農糧署秘書室
  • 瀏覽人次:523
  • 更新日期:11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