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業務資訊banner

農糧業務

農會申請補助購置精白米加工設備計畫審查原則及作業規範

農會申請補助購置精白米加工設備計畫審查原則及作業規範
 
一、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為提高農會自營糧精米加工設備效能及加工品質,確保補助計畫效益,提升農會會自營糧營運能力以帶動地區稻米產業發展,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補助對象

(一)依農會法設立之農會,具自營糧加工能力,且申請計畫之前一年自營糧年加工量達150公噸(白米)以上(請申請農會提供相關出貨或銷售證明佐證資料),並具經營包裝食米品牌實蹟者。

(二)農會申請購置固定型式精白米加工設備之設置場所,需取得土地合法使用證明及加工廠(場)建築使用證明

(三)申請農會具以下情形者,得優先考量予以補助:

1.近三年未曾接受本署稻米相關設備補助者。

2.最近一次接受本署補助計畫之辦理情形符合預期效益,且能如期填報會計報告與成果報告者。

3.其業務經營及財務管理健全,配合本署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有具體成果者(如配合政策提高自營糧收購價格、推動產銷履歷、CAS、有機驗證或其他經本署各區分署認定者)。

三、補助標準

(一)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0523),申請補助單位應依規定備妥自籌款,且經費編列應依「農業部農糧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附表一「計畫預算科目分類代號與其編列及執行基準表」辦理。

(二)申請之補助項目限精白米設備所需之設備費(含驅動、控制及維持設備運轉所需之週邊設備),不含礱穀設備、建築物新建或整修所需經費。

(三)同一農會同年度以申請補助一案為原則,每件申請案申請補助項目超過一項設備者,其補助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補助全套加工設備之補助上限。

(四)同一農會連續兩年申請並接受本署補助者,自第三年起本署得參考歷年補助效益酌減補助金額及補助比例。

四、補助計畫申請程序及受理申請單位:

(一)各區分署受理彙整所轄農會之申請案,辦理營運主體辦理初審(附表一)、評分(附表二),將初審表及評分表陳轉農糧署陳報署長核准當年度受補助農會、補助購置之設備項目及補助金額。

(二)經評分結果未達70分者不予補助,未依限提出申請之案件,依上開程序由各區分署受理,並辦理初審、評分後陳報農糧署。

(三)倘因當年經費已用罄無法再行補助辦理者,由管轄分署輔導農會於次年度提出申請。

五、補助計畫審查程序及審查原則

(一)補助計畫由各區分署依署長核定當年度受補助農會、補助購置之設備項目及補助金額,輔導受補助農會研提計畫書並審查、核定後副知農糧署。

(二)各農會申請計畫變更時,補助經費未超過原核定經費額度且變更後之補助項目符合上開補助標準者,由分署核定後副知本署;申請計畫變更補助金額超過原核定經費額度者,由分署辦理初審(附表一)陳轉農糧署陳報署長核定後,再由各區分署輔導受補助農會依修正核定之經費額度研提變更計畫書,辦理審查、核定副知農糧署。

(三)計畫執行起迄期限自計畫核定日開始,至遲不得超過當年度12月25日,並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依本作業規範第六點之規定完成驗收、請款與結案作業。如有需跨年撥補之案件,由農糧署專案簽報後分年依上開規範辦理。

(四)計畫應具體載明執行效益(如提高生產效率之產能、精進稻米加工品質後提升之產值及收購量,而非購置設備項目之名稱及數量),並應提供後續營運或行銷計畫,以發揮補助經費效益。

六、補助經費請撥、憑證保存及結案程序

(一)接受本署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申請單位購置機械設備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於契約簽訂後依計畫核定金額摯據請撥50%,並於驗收後兩週內,依實際執行金額乘以補助比率後扣除已撥款之金額摯據,併同成果報告(含電子檔)2份(附表
三)、配合款實支數明細表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函送所在地之本署各區分署辦理撥款。

(二)專冊裝訂,帳簿、報表不得與其他經費憑證混合,並應妥慎保存,以備查核。保存及銷毀應依有關規定(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會計制度等)辦理。

(三)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本署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計畫執行單位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七、督導及查核

(一)計畫核定後,由農糧署各區分署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當地農業改良場等單位派員實地督導與查核,並填寫紀錄表(附表四)備查,以掌握計畫執行進度與成效,並作為爾後辦理補助之參考依據。

(二)受補助農會辦理各項受補助購置設備之採購流程,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相關之開標及驗收會議,由各受補助農會逕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各區分署得視業務情形派員列席指導。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農會接受補助擬購置之精白米加工設備項目,倘於補助計畫核定後有異動,應於採購前申請計畫變更,涉及預算變更者,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填具預算變更明細表並敘明理由後,於計畫結束前兩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有關本署對法人或團體之補助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九、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依需要另函補充修正。
  •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
  • 瀏覽人次:353
  • 更新日期:11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