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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業務

輔導建構加值化農產加工產業鏈獎勵計畫作業規範(輔導農產品加工收購獎勵計畫作業規範)

112年12月15日農糧果字第1121065681號函訂定
113年3月20日農糧果字第1131121210號函修訂
 
一、目的:為輔導國產農產加工產業鏈,特訂本規範鼓勵加工業者增加使用國產農產原物料,並導入現代化技術進行加工加值,以利拓展國產農產品內外銷市場、穩定產銷、符合淨零碳排政策及促進農產加工產業升級發展。

二、對象及資格:

(一)申請加工單位資格與審認:

1.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工廠登記之食品製造廠商。

2.取得建物使用執照之合法農產品加工室,且經事業登記所在地農糧署當地分署審認具加工實績及效益者。

3.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者。

4.具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酒廠(莊)。

5.農民團體委託符合上揭任一資格廠商代工生產。

(二)供貨單位資格與審認:為產地之農民團體及經農糧署(含分署)審認之產銷班。

三、時間及條件:由農糧署視當年度各項農產品產銷情況,依本規範公告受理品項、目標使用量、受理登記期間、採購期間、加工期間、採購底價、加工用途、產製項目、供貨品質與規格、最低申報量及獎勵補助標準等,並得視實際需求另訂受理時間及條件。

四、申請方式及受理單位審核:

(一)農糧署公告徵求加工採購後,申請加工單位應至農糧署指定之網站或系統填報申請書(附件1),登記申請總量、採購縣市(含數量、供貨單位)等資料,並將紙本申請書以傳真與寄送至事業登記所在地農糧署當地分署提出申請。

(二)申請加工單位請檢附資格與審認相關證明文件,若為農民團體委託代工者請檢附委託書。

(三)若登記數量已達公告總目標使用量,農糧署(含分署)得視況截止受理或增加總目標使用量。

(四)經農糧署各區分署審查通過後,由各區分署函復申請加工單位審定結果,並副知農糧署、採購所在地農糧署當地分署及授權之計畫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

(五)農糧署(含分署)授權之執行單位依各區分署審定結果,至指定網站研提計畫書後,函送各區分署核定,並協助輔導相關供貨及加工單位切實執行。

五、獎勵補助撥付及條件:

(一)由農糧署依本規範公告獎勵標準(集運費、加工處理費等)。

(二)獎勵補助需俟完成加工程序,且經農糧署(含分署)授權之執行單位查核無誤,始得由授權之執行單位依實際供貨數量或加工數量分別辦理款項撥付,核銷應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1.供貨單位請檢附農民團體或產銷班登記設立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以及出貨證明(需註明供貨單位名稱、日期、數量及申請加工單位名稱)影本,寄送農糧署(含分署)授權之執行單位。

2.申請加工單位請檢附進貨憑證(需註明供貨單位名稱、進貨日期、數量及申請加工單位名稱)及加工紀錄(需註明申請加工單位名稱、日期、數量及產製項目、數量)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寄送農糧署(含分署)授權之執行單位。

3.撥付款項可採分次給付及一次給付。

(三)供貨單位及申請加工單位倘為同一單位,補助款僅得擇一領取。

(四)倘發生年度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或經部分刪減,農糧署(含分署)及授權之執行單位得視實際需要,配合調整補助款額或撥款進度,獎勵對象不得異議。

六、查核方式:

(一)於採購及加工期間,由農糧署(含分署)授權之執行單位進行查核,並填寫查核表(附件2)。

(二)農糧署(含分署)得邀集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組成查核小組,不定期現場查核供貨及加工情形,受獎勵補助單位應無條件配合查核作業,若拒不接受查核者,得取消獎勵資格。

(三)供貨單位及申請加工單位辦理本計畫之相關原始憑證須專案保存5年,如交貨紀錄(附件3)及匯款紀錄或轉帳證明,另申請加工單位應備妥當年度之每日加工量、產製率、成品銷貨憑證及庫存量等原始資料,且加工成品均需專區放置,俾供查核。

七、供貨單位及申請加工單位應注意事項:

(一)供貨單位應供應具加工商品價值之貨品,且應符合公告之品質規格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並視加工用途及產製項目另應符合其他相關規定(如酒類衛生標準)。

(二)倘供應貨品品質明顯差異或農藥殘留檢驗或其他相關標準不符規定等,遭申請加工單位退貨者,則該批貨品除不予獎勵,並得由農糧署(含分署)列為加強輔導對象。

(三)申請加工單位需於採購及加工期間每日至農糧署指定之網站或系統填報,詳如加工紀錄表(附件4),經查核之加工數量需達最低申報量(含)以上,始得予獎勵;不屬公告期間進貨之貨品、未專區放置或未於規定加工期間加工產製之庫存貨品,均不予獎勵。

(四)申請加工單位須自負盈虧,產製之加工品應自行銷售,農糧署不另予協助。

(五)採購貨品不得外流,拒不接受查核或有未經加工處理即流入市面之情事,即取消申請資格及獎勵。

(六)商業行為衍生之糾紛事件非本計畫權責查處範圍,涉事者應自行蒐集證據後,按民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計畫注意事項及違規處分:
各單位接受農糧署獎勵補助之款項,如有下列情形,應接受糾正、追繳或提出改善意見:

(一)違背法令者。

(二)與指定用途不符者。

(三)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

(四)同一補助項目未事先敘明同時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以致重複補助或超出所需經費者。

(五)未依照規劃之配合款額度辦理者。

九、農糧署得視各項農產品產銷情況,適時檢討及調整本項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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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農糧署果樹及花卉產業組(果樹採後處理行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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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