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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簡介(2004/9/15)

壹、前言

為改善我國小農經營之型態,本會前於81年10月9日訂頒「農業產銷經營組織整合實施要點」,輔導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之農民,互相結合成立農業產銷班來擴大生產規模,迄90年12月31日訂頒「農業產銷組織輔導辦法」予以取代。茲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期使農業產銷班輔導工作法制化,本會依據92年2月7日修正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農業產銷班設立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農業產銷班之設立條件、申請程序、評鑑方式、輔導、獎勵、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自本(93)年9月15日施行。

 

貳、辦法重點說明

本辦法全文共19條,其重點如下:

  1. 明定農業產銷班與輔導單位之關係:農業產銷班應選定一輔導單位予以輔導,並取得輔導單位之輔導同意書,以及明定輔導單位應協助產銷班事項,輔導單位為所在地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相關產業團體、公所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機關或團體 (第二條)。
  2. 規定農業產銷班設立條件、申請設立、變更及解散程序:產銷班員必須年滿18歲,同一農民就同一產業僅能參加一個產銷班;訂定產銷班的產業分類、組班規模條件、以及產銷班名稱訂定方式;規定農業產銷班申請設立程序及應檢附文件;規定產銷班應辦理變更登記事項的範圍。(第三、四、五、七、八、九條)
  3. 規範產銷班組織運作方式:農業產銷班應訂定班公約、班公約應載明事項、班會召開和班重大事項之處理方式。(第六、十、十一條)
  4. 評鑑與輔導:每2年全面辦理農業產銷班評鑑工作,以鼓勵及引導產銷班健全發展,評鑑成績連續二次未達60分者,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註銷登記;另為推動農業產銷班配合政策發展,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年度施政重點,於年度計畫對農業產銷班予以低利貸款、獎勵或補助,並以評鑑成績合格者為優先。(第十二至第十六條)
  5. 產銷班資訊系統: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與維護產銷班資訊系統,以及規定輔導單位應協助產銷班即時更新異動資料。(第十七條)
  6. 過渡條款: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列冊登記之農業產銷班,應於該辦法實施後六個月內,訂定班公約及提送輔導單位之輔導同意書;如果未符合本辦法所規定之組班條件者,應於2年內調整完成。(第十八條)
 

參、結語

本辦法訂定之目的在於落實輔導農業產銷班組織企業化、資訊化及制度化,健全產銷班發展,並藉由評鑑給予適切輔導,加速經營現代化及行銷通路的建立,引導我國農業產銷班邁向更有效率的企業化、資訊化經營模式,以改善我國農業體質,全面提升競爭力,維護農民收益,因應加入WTO後農業所面臨的衝擊及挑戰。

  •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流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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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