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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農業資材類瀏覽人次:19889
名稱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抽樣方式及抽取數量規定
發佈日期2021/3/4
發佈類型廢止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農糧字第0961061825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農糧字第1101068343A號令廢止
內容
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抽樣方式及抽取數量規定
品 項抽樣方式及抽取數量
穀類及雜糧
  1. 一、上市前之抽樣
    1. (一)稻穀
      1. 1.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穀類檢驗法(CNS 13476,N4163)取樣。袋裝以米刺取樣,散裝以區段式取樣管取樣。
      2. 2.取樣數量應達三千二百公克以上,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
    2. (二)乾品雜糧隨機取樣二千公克,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
  2. 二、市售之抽樣
    1. (一)袋裝:隨機取完整包裝之樣品,取樣量應達到二千公克以上且包袋數量為偶數,將同一產品之包裝隨機分為二份。
    2. (二)散裝:應隨機取二千公克以上,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
蔬果及特用作物
  1. 一、上市前之抽樣
    隨機抽取適量樣品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規定如下:    
    1. 樣品大小
    1. 最少樣品數量
    1. 最少樣品重量
    1. 大於一公斤
    1. 三顆至四顆
    1. 三公斤
    1. 三百公克至一千公克
    1. 四顆(條)至八顆(條)
    1. 二公斤
    1. 三十公克至三百公克
    1. 十顆至十五顆
    1. 二公斤
    1. 少於三十公克
    1. 六串至八串
    2. 一百粒至二百粒
    1. 二公斤
    1. 無規則形狀之蔬菜類
    1. 六把至八把(三百公克/把)
    1. 二公斤
    1. (一)採樣數量依樣品單位大小分列如下:
    2. (二)茶葉(乾)應隨機抽樣六百公克,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
  2. 二、市售之抽樣
    隨機抽取適量樣品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其規定如下:   
    1. (一)單位包裝淨重未達二百公克者,取樣六個單位。茶葉(乾)取樣六百公克。
    2. (二)單位包裝淨重逾二百公克未達五百公克者,取樣四個單位。
    3. (三)單位包裝淨重逾五百公克者,取樣二個單位。
    4. (四)屬散裝者,隨機取樣二千公克。
加工品
  1. 一、固狀農產加工品:同一種類同批次取樣二份。
    1. (一)單位包裝淨重未達二百公克者,每份取四罐(瓶、袋、盒或包等)。
    2. (二)單位包裝淨重逾二百公克未達五百公克者,每份取三罐(瓶、袋、盒或包等)。
    3. (三)單位包裝淨重逾五百公克者,每份取二罐(瓶、袋、盒或包等)。
    4. (四)散裝者每份取一千公克。
  2. 二、液狀農產加工品:同一種類同批次取樣二份。
    1. (一)醬油、醋、醬類:單位包裝內容量逾三百毫升者,每份取二瓶(罐、袋或包等) 。單位包裝內容量未達三百毫升者,每份取三瓶(罐、袋或包等)。
    2. (二)酒類:優先取瓶裝產品,如工場(廠)內無該瓶裝產品,則抽取桶內未分裝品。
      1. 1.瓶裝:單瓶容量逾三百毫升者,每份取三瓶,共計六瓶。單瓶容量未達三百毫升者,每份取四瓶,共計八瓶。
      2. 2.未分裝品:抽取酒液分裝至樣品瓶中,每瓶至少三百毫升,每份取三瓶,共計六瓶。
    3. (三)其他液狀農產加工品:準用固狀農產加工品取樣數量,並將單位由公克修正為毫升。
備註:所採樣品數量得依檢驗項目之需求,酌量予以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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