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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廚坊有限公司函為代理、生產及製造之一般非有機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之標示釋疑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農授糧字第1011018026號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有機廚坊有限公司函為代理、生產及製造之一般非有機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之標示釋疑案,復請查照。
說明:
 
  1. 依據本會農糧署案陳貴公司101年7月16日坊食字第101071601號函辦理。
  2. 有關貴公司以「有機」二字用於公司名稱,並於所代理、生產及製造之非有機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之包裝容器上標示該公司名稱案,本會於101年4月17日以農授糧字第1010102652號函(如附件)復臺北市政府有關產品生產製造公司名稱具有「有機等本國或外國文字」疑義案之說明六:「又本會100年11月10日農授糧字第1000166512號函之說明五略以:「綜上,業者所陳列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倘其包裝標示「清新有機認證蘆薈園」業者名稱,因其內容含有有機文字,屬以有機名義販賣,仍應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及說明七:「復查本法第3條第10款所定標示之定義,係指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於陳列販賣時,於農產品本身、裝置容器、內外包裝所為之文字、圖形或記號。因此將生產製造公司名稱(文字)印製於該產(商)品包裝容器上,即成為產(商)品標示之內容。」在案。
  3. 本案雖然經濟部商業司以101年6月22日經商六字第10102079040號副本函之說明三說明「至公司名稱標示『有機』一詞,雖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尚無不可。」,惟基於本會為「農產品生產與驗證管理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及為維護消費者之權益,仍請貴公司依上開說明二之函示,如以「有機」二字用於公司名稱並標示於包裝容器上,請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辦理。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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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