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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函請非有機農產品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含「有機」字樣,是否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釋疑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農授糧字第1011016191號 
附件:
主旨:台中市政府農函請非有機農產品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含「有機」字樣,是否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釋疑案,復請查照。
說明:
 
  1. 依據本會農糧署案陳貴府101年6月29日中市農運字第1010017331號函辦理。
  2. 本案除請依本會於101年4月17日農授糧字第1010102652號函(如附件1)復臺北市政府有關產品生產製造公司名稱具有「有機等本國或外國文字」之疑義案說明事項辦理外,另經濟部商業司以101年6月22日經商六字第10102079040號副本函(如附件2)之說明三則說明「至公司名稱標示『有機』一詞,雖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尚無不可;惟以有機名義販賣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應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受罰;...」,故本案請本權責辦理。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
本案授權農糧署決行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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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