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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函請釋示轄區內農民龔明山君於網路廣告銷售以「有機栽培」名義販賣蓮霧,疑似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疑義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農授糧字第1011014746號 
附件:
主旨:屏東縣政府函請釋示轄區內農民龔明山君於網路廣告銷售以「有機栽培」名義販賣蓮霧,疑似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1. 復貴府101年6月11日屏府農產字第1010158853號函。
  2. 查「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驗證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又本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農產品經營業者之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未依第5條第1項規定驗證,而標示有機等本國或外國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3. 另查「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農產品經營業者申請有機驗證時,應檢附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之生產或製成說明之文件,即依第6條附件1第3部分作物所定驗證基準之規範施行有機栽培,並符合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
  4. 本案該農民生產之蓮霧,未依法驗證,而於網路資訊敘及「有機栽培」及包裝盒上標示「有機化栽培」等相關資料,已造成足使他人誤認其為有機農產品,違反本法第5條第1項及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本權責逕處。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
本案授權農糧署決行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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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