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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為農產品經營業者以組織培養生產牛樟菇、北蟲草等「瓶中菇」之驗證釋疑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農授糧字第1011013241號
附件:
主旨: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為農產品經營業者以組織培養生產牛樟菇、北蟲草等「瓶中菇」之驗證釋疑案,復請查照。
說明:
 
  1. 依據本會農糧署案陳貴基金會本(101)年5月25日(101)福慈字第052501號函、4月2日(101)福慈字第040201號函及本會農糧署本(101)年5月30日農糧資字第1011053585號函召開「研商有機菇蕈類產品驗證事宜會議紀錄」決議辦理(該會議紀錄諒達)。
  2. 有機作物栽培採用組織培養之目的在解決種苗生產之技術瓶頸,而非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除有機菇類之類別及品項須符合有機規範外,其有機驗證項目尚包括生產環境、設備及過程均應符合有機農業法規規範。
  3. 查現行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第9條附件二「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規定,有機農糧產品類別之蕈菜品項所列香菇、洋菇、草菇、金針菇、木耳等產品,皆屬於安全食用菇菌,可如一般蔬菜類大量食用,安全無虞。牛樟菇為珍稀林木牛樟樹之副產物,與北蟲草應歸類為藥用菇蕈,具醫療或保健功效,作為機能性食品使用,但大量食用仍有安全疑慮,尚不宜列入食用蕈菜品項,以免消費者超量食用。
  4. 農產品經營業者以北蟲草、樟芝所生產之菌絲體做為原料,經萃取加工等過程所製造之產品,並未列入有機農糧加工品之範疇,亦不宜納入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範圍;倘該產品訴求其醫療或保健功效,則屬藥事法或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管理範疇。又查該農產品經營業者仿用日本hokuto corpration之菇類組織培養栽培法,查日本之有機法規並未將此製程納入其有機規範。
  5. 綜上所述,國際間尚無將組織培養直接生產供作食用之產品納入有機農產品之驗證範圍,且將組織培養產品當作日常食品尚有疑慮,為防患不可預知之風險,爰旨揭產品尚不宜納入有機農產品和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範圍。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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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