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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為農產品經營業者地址及驗證場所地址標示函請釋疑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發文字號:農授糧字第1010109068號 
附件: 
 
主旨:台北市政府為農產品經營業者地址及驗證場所地址標示函請釋疑案,復請查照。
說明:
 

  1. 依據本會農糧署案陳貴府101年5月8日府授產業農字第10131661000號函辦理。
  2. 查本會100年6月23日農糧字第1001053579號令修正發布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與電話號碼及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同辦法第9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經驗證通過之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應記載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與負責人姓名及驗證場所地址。」
  3. 查該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之發證日期為100年7月29日,係於100年6月23日「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修正發布日之後,農產品經營業者地址及驗證場所地址已於驗證證書中分別載明,其產品應依說明二之修正條文標示農產品經營業者地址,有關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01年4月27日中市農運字第1010010695號函瑞成農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抽檢紀錄表所附產品包裝袋僅標示驗證場所地址,未標示「農產品經營業者地址」,與前開規定未符,本案請依相關違規事實查處。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
本案授權農糧署決行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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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