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banner

有機農業

中華康寶有限公司為有機農糧加工品之內容物原產國標示函請釋疑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011007974號  
附件:
主旨:中華康寶有限公司為有機農糧加工品之內容物原產國標示函請釋疑案,復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會農糧署案陳貴公司101年3月30日康食字第101033001號函辦理。
 
按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但書原料實際產地(國)之標示規定,在國內加工後已產生實質轉型之產品,除以足以表徵為國產品之文字為標示外,應另於原料名稱之後,以括號方式標示有機原料實際產地(國),以落實原料來源之誠實標示。另按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但書規定,自中華民國101年6月23日施行。
 
有機農產加工品原料之實際產地(國)之標示,應按生產批號確認原料實際產地(國),確實標示。爰貴公司製造之有機黑豆醬油膏,使用有機黑豆,應依每批次製造使用之原料來源,據實標示,如該批有機黑豆產地為中國大陸,則應於原料名稱之後標示「有機黑豆(中國大陸)」。又該商品使用台灣生產之有機糯米,產品雖已有標示出「原產地(國):台灣」,仍應於原料名稱之後標示產地(國),如「有機糯米(台灣)」之字樣。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 瀏覽人次:2372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