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banner

有機農業

本會100年6月23日農糧字第1001053582號令修正發布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第26條第2項施行後,有關應適用上開規定之產品,其認定基準日及相關配合辦理事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011053031號 
附件:
主旨:本會100年6月23日農糧字第1001053582號令修正發布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第26條第2項施行後,有關應適用上開規定之產品,其認定基準日及相關配合辦理事項,請查照辦理。
說明:
 

  1. 本會100年6月23日農糧字第1001053582號令修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其中第26條(以下簡稱本條文)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但書所定原料經於國內加工後已產生實質轉型者,應另於原料名稱之後,以括號方式標示有機原料實際產地(國)之規定,自中華民國101年6月23日施行。」。
  2. 上開修正規定係考量業者需消化庫存包材之作業時間,乃訂定1年之施行緩衝期,條文無溯及既往之規定,有關適用產品之認定,依其製造日期為準。亦即,101年6月23日以後製造之國產有機農產加工品,其原料及產地之標示事項,應按新規定辦理。
  3. 請各認驗證機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加強輔導經有機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依據前開修正規定,自即日起先行改正有機農產加工品之原料產地(國)標示,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4. 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101年6月23日起依前揭規定執行國產有機農產加工品之原料產地標示事項之檢查事宜,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 瀏覽人次:2546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