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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中區分署為和司特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進口有機余(餘)甘子萃取物、有機咖哩葉萃取物2項產品,並於同意文件產品名稱以括號註明該產品之有效成分,是否符合「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農糧資字第1011008132號 
附件:
主旨:本署中區分署為和司特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進口有機余(餘)甘子萃取物、有機咖哩葉萃取物2項產品,並於同意文件產品名稱以括號註明該產品之有效成分,是否符合「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案,復請查照。
說明:
 

  1. 復貴分署101年4月2日農糧中資字第1011127520號函。
  2. 旨揭產品申請核發之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應記載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8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應記載事項,惟前述事項並無產品「有效成分」乙項。倘該等產品擬適用有關規定,申請核發進口農糧產品或農糧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則其產品品名不宜標示「有效成分」。
 
署長 李 蒼 郎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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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