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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函請就產品之生產製造公司名稱具有「有機等本國或外國文字」釋疑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農授糧字第1010102652號 
附件:
主旨:台北市政府函請就產品之生產製造公司名稱具有「有機等本國或外國文字」釋疑案,復請查照。
說明:
 

  1. 依據本會農糧署案陳貴府101年3月14日府授產業農字第10130561600號函辦理。
  2. 查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管理之標的物為有機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至公司名稱應為公司法所管理,非屬本法管理範疇;惟公司販售產(商)品屬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則其產(商)品應依本法規定包裝標示。
  3. 本法第5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規定,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須經驗證(國內產品)或審查(進口產品),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
  4. 參照本會農糧署99年2月10日農糧資字第0991051375號函釋意旨,對於將含有本國或外國「有機」文字之商標標示於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上,為避免消費者有所誤認,不論所使用之商標是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商標註冊,亦不論該商標註冊係在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前或施行後,如其用於非有機農產品或非有機農產加工品之標示者,仍應依該法規定查處。
  5. 再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9年1月4日智商字第09815000950號函略以:「惟本局所核發之商標註冊,其上均有加註『本件商標指定服務之經營應遵照有關法令之規定』等字樣,前述『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既已生效施行,並訂有罰則,是以,使用含有本國或外國『有機』文字之註冊商標,應注意有無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規定,以免受罰。」
  6. 又本會100年11月10日農授糧字第1000166512號函之說明五略以:「綜上,業者所陳列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倘其包裝標示『清新有機認證蘆薈園』業者名稱,因其內容含有有機文字,屬以有機名義販賣,仍應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即為國內經營業者名稱與農產加工品標示關係之說明案例。
  7. 復查本法第3條第10款所定標示之定義,係指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於陳列販賣時,於農產品本身、裝置容器、內外包裝所為之文字、圖形或記號。因此將生產製造公司名稱(文字)印製於該產(商)品包裝容器上,即成為產(商)品標示之內容。
  8.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進口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並無國外公司名稱乙項。倘國外生產製造公司名稱為○○有機食品公司,進口商品為未經有機驗證之一般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並將國外生產製造公司名稱印製於該產(商)品包裝容器上,顯見經營業者將國外生產製造公司名稱視為產(商)品標示內容之一部分。此等標示行為,應視公司名稱之標示有無使他人誤認之表示,倘涉及未依規定驗證或審查合格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標示有機等本國或外國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者,請貴府參照本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逕行裁處,並得按次處罰。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
本案授權農糧署決行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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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