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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函請釋示種植檳榔採收半天筍(檳榔嫩梢或含苞之花序)而未採收檳榔果實,可否列為政府產銷輔導項目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農授糧字第1011006369號  
附件:
主旨:苗栗縣政府函請釋示種植檳榔採收半天筍(檳榔嫩梢或含苞之花序)而未採收檳榔果實,可否列為政府產銷輔導項目案,復請查照。
說明:
 

  1. 依據本會農糧署案陳貴府101年3月12日府農農字第1010046901號函辦理。
  2. 查86年4月行政院核定「檳榔問題管理方案」採取「不輔導、不鼓勵、不禁止」政策。96年8月行政院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96年第3次會議決議請本會輔導檳榔轉作及加強取締山坡地違規種植檳榔,且目前國內栽培半天筍多為檳榔老株更新所採收之嫩梢,若種植檳榔以採收嫩梢為目的,實不符合經濟效益。因此不宜將檳榔列為有機產銷輔導項目。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
本案授權農糧署決行
  • 資料來源:農糧署農業資源組(有機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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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5